第二性 第八章 法国大革命以后:就业与从政(3)

  这种态度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女性劳动的调整进行得缓慢而拖沓。法律只是在1874年才加以干预。然而,尽管帝国开展了竞选运动,涉及女人的规定却只有两条:禁止未成年女性做夜工,她们在星期天和节目有休息的权利;她们的工作日被限于12小时。至于对30岁以上的女人,所做的只不过是不准许她们从事矿井和采石场的地下劳动。1892年11月2日,出现了有关女性劳动的第一个宪章,这个宪章禁止做夜工,限制工厂的劳动时间;但它给各种骗局留下了可乘之机。1906年,工作日限制在10小时21905年,每周休息一天成为法定权利;1907年,女工获准可以自由支配她的收入;1901年,女人带工资体产假有了保障;在1917年,1892年的规定得到了有力的重申。1913年,对产权做了详细的规定,禁止女人从事危险繁重的劳动。社会的立法逐步确立起来,女性劳动的保健问题也受到了全面注意,如女售货员要有椅子坐,不得长时间暴露在室外等。国际劳工署在妇女劳动的环境卫生条件、体产假权等问题上,还促使一些国家达成了国际协议。
  女工听天由命这种情性所导致的第二个结果,是表现在她们不得不满足于的工资方面。对妇女的低工资现象有种种解释,这应归之于各种因素的复合。只说女人需求比男人低还是不够的:这只不过是马后炮式的辩解。实际情况宁可说是,如我们所见,女人无法使自己不受雇主的侵害。她们必然面临有可能让她们失去自由的竞争,这种竞争使抛到市场上的产品,在制造时不计劳动消耗;她们还要相互进行竞争。此外还必须注意到,女人是在一个仍存在着家庭的社会中通过劳动追求解放的:她受父亲或丈夫的家庭的束缚,往往满足于给家里带来额外的钱。她虽然在家庭外面工作,但却是为了家庭。既然女工不必完全考虑自己的生计问题,她便容易接受大大低于男人的报酬。既然很多女人都满足于低工资,付给女人的报酬当然会维持在十分有利于雇主的水平上。
  据1889-1893年做的一份调查,法国女工在日工作量和男人相等的情况下,其收入只是男人的一半。另据1908年的一份调查,在家里工作的工人,每小时工资最高不超过20生丁,一般只有5生丁之低。一个受到如此剥削的女人,要在元救济或无保护人的情况下生活下去是不可能的。1918年,在美国,女人的工资只有男人的一半。在德国,一个女矿工在采煤量相等的情况下,其工资还不到男人的石见。在1941-1943年间,法国妇女的工资增长率略高于男人,但她们的工资仍明显很低。
  如果说雇主因女人可以接受低工资而热情欢迎她们,那么这一事实却引起男工的反对。在无产阶级事业和妇女事业之间,并不存在倍倍尔和恩格斯所谓的那种利益一致。这个问题有点类似于美国黑人劳工问题,并可以用此种方式去加以描述。在社会上,受压迫最深的少数民族,情愿充当压迫者的武器,去反对他们所归属于的整个阶级。所以这些少数民族在他的阶级心目中首先是敌人。为了让黑人和白人的利益。女工和男工的利益能够统一起来,而不是彼此对立,必须对这一状况深刻加以认识。可想而知,在这种竞相降价的竞争中,男工首先看到的是一种可怕的危险,他们对这种竞争表示仇视。只有参加工会活动,妇女才能够既捍卫自身的利益,又不损害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
  尽管有这样一些困难,女性劳动仍在发展。法国在1800年仍有90万个家庭工人在制作服装、皮货、花圈、提包、念珠及其他小巧新奇的产品,但后来这个数字却在大幅度下降。1801年,有42%的工龄(18-60岁)妇女,受雇于农业、工业、商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办公室工作,还有需要学问的职业。据二次世界大战前不久的一次普查,在18-60岁的所有妇女当中,我们发现,在法国约有42%是工人,在芬兰是20%,德国是34%,印度是20.7%,英国是26.9%,荷兰是19.2%,而美国是177%。但在法国和印度有这么高的百分比,是因为统计时包括了大量的农业劳动。除去农民,法国l806年还有50万左右的女店主,l00万女雇员,200万女工以及150万半就业或失业的妇女。在女工当中,有65万人当佣人,120万人在加工业工作(揭万在纺织业,31.5万在服装制作业,胡万在家从事女装制作)。至于从事商业、需要学问的职业以及社会服务性行业的妇女,法国、英国和美国的情况大体相同。
  如我们所见,女人的最基本问题之一是,如何把她的生育角色和她的生产角色协调起来。女人受着生育功能的奴役是个根本事实,这个事实从历史一开始就注定她要做家务劳动,妨碍她参与塑造世界。在雌性动物身L,存在着一种可以保证节约使用体力的。生理性的和季节性的节律。而在女人身上,从青春期到停经期,自然功能对怀孕频率却没有给予任何限制。据说在某些印第安人部落,保证女人在两次分娩之间有至少两年的间歇期。但一般说来,许多世纪以来没有控制过女人的生育力。避孕术自古就有,通常用于女人,如药剂、栓剂和阴道塞。但这些方法是妓女和医生的秘密。也许这种秘密已为衰落时代的罗马女人所知,她们的不育曾受到讽刺作家的攻击。但实际上中世纪的欧洲并不知道任何避孕的方法,直到18世纪还未发现这方面的蛛丝马迹。在那些时代,生活对于许多女人来说就是不断地怀孕。甚至比较放荡的女人也多次分娩,为她们的放肆做爱付出了代价。
  在某些时代,人类强烈感到需要消减人口的规模,但同时民族也害怕因此变得弱小。在危机和贫困时期,出生率或许因晚婚而降低,但早婚和女人尽可能地多育仍是普遍规律,只是由于幼儿的大量死亡才减少了儿童的存活数量。早在问世纪,阿贝·德·皮尔,就反对以“爱的浮肿”来惩罚妇女;德·塞维涅夫人劝告女儿不要过多怀孕。但马尔萨斯主义在法国的发展是在18世纪,首先是富有阶级,然后是全体居民,发现根据父母的收入去限制子女的数量是合理的,采取避孕措施开始成为一种惯例。
  人口统计学家莫罗闭1778年写道:“并不是只有富有的女人,才把繁衍后代看做是对她们的过时苛求;这些只有人类才知道的秘密,甚至传到了农村。而以前人们都以为农民是不知道这些秘密的。”性交的方法先是在中产阶级当中,后来又在农民和工人当中广泛流行。有的预防性病的措施,也变成了一种避孕术,184o年前不久发现了橡胶以后,避孕套尤被广泛采用民在盎格鲁一微克逊国家,‘子育”被正式认可,为了把以前不可分离的两种功能——性功能和生殖功能——分开,研制出了许多种方法。维也纳和其他地方的医学研究,精确地阐述了怀孕机制没有利于怀孕的条件,同时也指明了,避孕的途径。在法国,宣传避孕和出售子宫帽及其他避孕用品是不允许的,但“节育”仍在广泛实行。
  至于堕胎,各国法律均未表示过正式认可。罗马法没有给胎儿生命提供任何特殊的保护,它将有待出生的[婴儿]看做母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看做一个人。在衰落时期,堕胎似乎是一种正常做法,连想鼓励生育的立法者也不敢贸然禁止。着妻子违背丈夫的意愿把婴儿抛弃,丈夫可能让她受到惩罚,但罪名是她不服从自己的丈夫。在整个东方的以及希腊罗马的文明中。堕胎始终受到法律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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