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 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3)

  出现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财产该怎样处理?希腊形成了一种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给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个家庭(氏族)的财产。甲何止(实行父系族内通婚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继承人——她仅仅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
  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袭财产,那么女人要彻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老一个不许私有制出现的社会,也能够对家庭予以抵制,人们就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女人命运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斯巴达实行的是公有制,它是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腊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教育男孩子相似,没有把妻子关在丈夫的家里:的确,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会;妻子几乎不是他的财产,以至基于优生理由,另一个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结合。世袭财产消失时,通奸这个观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谨慎地受一个主人的奴役。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不再有权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战争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除了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时代。希罗多德谈到,在公元前5世纪,每一个巴比伦女人一生中都有义务到米利塔神殿妻身于一个陌生人一次,以换取献给神殿的钱财;此后便回家去过贞洁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当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延续到当代,她们构成了受人尊重的音乐家和舞蹈家等级。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亚,神圣的娼妓制度通常变成了合法赢利的娼妓制度,僧侣阶级发现这种交易有利可图。甚至在希伯莱人当中,也有赢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腊,尤其是在沿海、岛上和游客云聚的城市当中,常有这样一些神殿,人们发现那里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达(Rndar)就这样称呼她们。她们的钱只能用于宗教机构——即用于祭司们,以及间接用于维持他们的生计。实际上,在科林斯(Corinth)和其他城邦,还存在着对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虚伪剥削,而且这实质上已经是一种以金钱作交易的或赢利的娼妓制度。仍旧是梭伦创建了这种交易机构。他把买来的亚洲奴隶关在“国营妓院”(dicterions)里,这些妓院位于雅典维纳斯神殿附近,离港口不远。妓院由妓院老板经营,他负责这个机构的财政管理。每一个女孩子都有固定收入,纯利润缴给国家。后来,一些叫做你pa的私营妓院开张,它们以鲜红色的男性生殖器作为营业标志。不久,除了奴隶,希腊的下层妇女也被拉来行娼。“国营妓院”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认它们是神圣的避难所。不过妓女仍然是名声狼藉的人。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不愿意赡养她们。她们只能穿花花绿绿的、佩戴花饰的特殊服装,并把自己的头发染成藏红色。
  除了“国营的”妓女,还有自由的妓女,她们可分为三种:普通妓女(dicteriads),这和今天领执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艺妓(auletrids),这是些舞蹈演员和长笛演奏者;以及高级妓女(he.airas),这是些暗娼,大多数来自科林斯,和希腊最知名的男人保持着公开的私通关系,扮演着摩登“世界女郎”的社会角色。第一种妓女从自由女奴和希腊下层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绍人的盘剥,过着悲惨的生活。第二种妓女由于有音乐天赋,往往可以变得富有。最负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及王托勒密的情妇,后来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乌斯·波里奥西特的情妇。至于高级妓女,众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荣华富贵。她们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以及她们的财富;她们有智慧、有教养、有艺术天赋,被迷恋于她们的男人当做人去对待。由于她们逃离了家庭,生活在社会边缘,她们摆脱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以认为她们是同类,和自己几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丝身上,可以明显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优越于受全家尊重的母亲。
  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最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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