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 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2)

  在圣经时代,犹太人的习俗和阿拉伯人的习俗如出一辙。族长实行一夫多妻制,他们几乎可以随意抛弃自己的妻子。年轻的妻子在交给丈夫时必须是处女,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妻子若通奸便会被乱石砸死;她始终受着家庭义务的束缚,正如圣经对贤淑女子的描述所证实的那样:“她朝羊毛和亚麻走去…就是在夜里也要起来……她的蜡烛通宵不熄……她从不游手好闲。”虽然她是贞节的、勤劳的,可是在礼仪上她仍是不洁的,为禁忌所包围。法庭认为她的证言是不可接受的。传道书就这样极其厌恶地谈到她:“我比死还难受地发现,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罗网,她的手与镣铐无异……我发现,男人中的杰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当中却没有一个杰出人物。”习俗,虽然不是法律,却要求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和死者的兄弟结婚。
  这种叫娶寡嫂制(harate)的习俗,可以在许多东方民族中发现。在所有让女人处于受监护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置寡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是,把她们作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坟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实法律也不总是要求进行这种屠杀。摩奴法典容许妻子活得比丈夫还久。壮烈的自杀只不过是贵族的时髦。更为常见的是,把寡妇移交给丈夫的继承人。娶寡嫂制有时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妇的身份发生变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带来的危害。根据凯撒的一段话,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这种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女人。
  父权制并非到处都是以这种极端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漠拉比(Wedi)法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若结婚,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为她选择的。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女孩子则要教育到结婚时。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是一个“特权配偶”,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受托管理商业事务。
  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l)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被称为“特权配偶”;她的孩子属于丈夫。(2)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此后妻子便成为“特机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某个已婚女人,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属于死者,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4)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她必须把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5)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的长子长大成人、把她作为“特权配偶”送给他自己的父亲以前,不得从她父母那里继承财产;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监护。收养妻子和仆人妻子这种制度,使每个男人都可以有后代去延续他的生命,而他同后代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上面说的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血缘关系是男人根据他想在死后获得现世与阴间的不朽的愿望发明出来的。
  在埃及,女人的处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亲保持着做妻子时的威望。夫妻是一个宗教的、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与男人结了盟,和他相辅相成。她的魔力几乎不是敌对的,以至对乱伦的恐惧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犹豫地当成一回事儿。女人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力,在法庭上拥有同样的权限;她有继承权,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非常幸运的处境决不应当归于偶然:它来自于古埃及的土地属于国王、高级祭司和士兵这一事实。普通人只有地产的使用权及地产产品的占有权——用益权——土地本身不能转让。人们所继承的财产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所以对它的分配不会引起任何困难。由于不存在私有世袭财产,女人保持了人的尊严。她结婚不受强迫,若成为寡妇可以随意再嫁。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尽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却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参与宗教活动并合法地受他的约束,其他妻子只不过是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正妻(the tnam 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博乔里斯法老(M 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
  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
  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会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腊的闺房和伊斯兰的闺房没有多大差别。在古希腊,妻子被关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将她置于严格的管制之下,她还受到特别地方官的监视。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监护。
友情链接:豆豆小说 - 豆豆小说阅读网 - 豆豆言情 - 猪猪书库 - 豆豆言情小说网 - 席绢 - Stock Analysis - 股票分析预测 - 豆豆股票分析
CopyRight © 2020 本作品由豆豆书库提供,仅供试阅。如果您喜欢,请购买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