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 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4)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
  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 ho Of hainius)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COmalla)锻造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chi)的灵魂。卡图(Ca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s)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里乌斯(M。ifs 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止罗马女人奢侈。这项法律在汉尼拔(hainibal)威胁罗马时被通过。危险刚刚过去,妇女就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卡图要求保留这项法律,但聚集在广场的主妇战胜了他。后来提出的各项法律,随着社会习俗的放荡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但都不很成功,只不过是座兵一枪。只有元老院的维里安法令(the Vellrian at Ofthesena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
  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
  当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变得无用和过时时,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则,因为公众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仍顽固地尊重祖母的价值,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价值。在1世纪末2世纪初,我们看到许多妇女,仍如在共和国时期是她们丈夫的伴侣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荣与责任;萨比娜由于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着时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
  在台伯里乌斯叫统治时期,赛克夏拒绝在伊密里乌斯·斯卡鲁斯死后继续活着,帕西妞不愿意比庞波尼玛斯·拉比乌斯活得时间更长;的丽娜和赛尼卡一起自杀;小普丽尼成为有名的阿里级式的“肌不知道伤痛的诗人户,玛提亚(Mob)赞扬克罗第亚·路菲娜、弗吉尼亚和苏勒比西亚是无可指责的妻子。具有献身精神的母亲。但也有许多女人拒绝接受母性,这促成了离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奸,所以有些主妇为了为放荡行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记为妓女。
  直到那时,拉丁文学还对女人始终采取尊重的态度,但讽刺作家对她们的态度则是放肆的。这些作家并不是一般地去攻击女人,而是专门攻击那个特定时代的女人。朱维纳里指责她们放荡、贪食;他吹毛求疵地说,她们想得到男人的职业——她们干预政治,埋头于法律文书,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争论不休;她们热衷于打猎和战车比赛,热衷于击剑和角斗。
  她们是男人的竞争者,尤其在爱好娱乐和堕落方面;她们缺乏足够的教育,想不出较高的目标;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她们树立的;行动对于她们仍是禁区。老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文人毕竟有某种地位,但由于不具备抽象权利和经济独立,她被束缚在这个地位上。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则是虚假解放的典型产物,她在男人实际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诚然是自由的——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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