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政闻社宣言书(3)

  国家之目的,一方面谋国家自身之发达,一方面谋国中人民之安宁幸福。而人民之安宁幸福,又为国家发达之源泉,故最当首注意焉。人民公权私权,有一见摧抑,则民日以瘁,而国亦随之。然欲保人民权利罔俾侵犯,则其一,须有完备之法律,规定焉以为保障;其二,须有独立之裁判官厅,得守法而无所瞻徇。今中国法律,大率沿千年之旧,与现在社会情态,强半不相应,又规定简略,惟恃判例以为补助,夥如牛毛,棼如乱丝,吏民莫知所适从。重以行政、司法两权,以一机关行之,从事折狱者,往往为他力所左右,为安固其地位起见,而执法力乃不克强。坐是之故,人民生命财产,常厝于不安之地,举国儳然若不可终日,社会上种种现象,缘此而沮其发荣滋长之机。其影响所及,更使外人不措信于我国家,设领事裁判权于我领土,而内治之困难,益加甚焉。
  故吾党以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为次于国会制度最要之政纲也。
  三曰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
  地方团体自治者,国家一种之政治机关也。就一方面观之,省中央政府之干涉及其负担,使就近而自为谋,其谋也必视中央代谋者为易周,此其利益之及于地方团体自身者也。
  就他方面观之,使人民在小团体中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此其利益之及于国家者,盖益深且大。世界诸立宪国,恒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即前此久经专制之俄罗斯,其自治制亦蚤已颁布,诚有由也。我国幅员辽廓,在世界诸立宪国中,未见其比,而国家之基础,又非以联邦而成,在低级之地方团体,其施政之范围,虽与他国之地方团体不相远,在高级之地方团体,其施政之范围,殆埒他国之国家。故我国今日,颁完备适当之地方自治制度,且正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实为最困难而最切要之问题。今地方自治之一语,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而政府泄泄沓沓,无何种之设施,国民亦袖手坐待,而罔或自起而谋之。此吾党所以不能不自有所主张而期其贯彻也。
  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
  外交者,一部之行政也,其枢机全绾于中央政府。但使责任政府成立,则外交之进步,自有可期。准此以谈,似与前三纲有主从轻重之别,不必相提并论。顾吾党所以特郑重而揭橥之者,则以今日之中国,为外界势力所压迫,几不能以图存,苟外交上复重以失败,恐更无复容我行前此三纲之余地。故吾党所主张者,国会既开之后,政府关于外交政策、必咨民意然后行,即在国会未开以前,凡关于铁路、矿务、外债,与夫与他国结秘密条约、普通条约等事件,国民常当不怠于监督,常以政治团体之资格,表示其不肯放任政府之意思,庶政府有所羁束,毋俾国权尽坠,无可回复。此亦吾党所欲与国民共荷之天职也。
  以上所举,虽寥寥四纲,窃谓中国前途之安危存亡,盖系于是矣。若夫对于军事上,对于财政上,对于教育上,对于国民经济上,吾党盖亦皆薄有所主张焉,然此皆国会开设后责任政府成立后之问题。在现政府之下,一切无所著手,言之犹空言也,故急其所急,外此暂勿及也。
  问者曰:政闻社其即今世立宪国之所谓政党乎?曰:是固所愿望,而今则未敢云也。
  凡一政党之立,必举国中贤才之同主义者,尽网罗而结合之,夫然后能行政党之实,而可以不辱政党之名。今政闻社以区区少数之人,经始以相结集,国中先达之彦,后起之秀,其怀抱政治的热心,而富于政治上之知识与能力者,尚多未与闻,何足以称政党。
  特以政治团体之为物,既为应于今日中国时势之必要而不得不发生,早发生一日,则国家早受一日之利;若必俟国中贤才悉集于一堂,然后共谋之,恐更阅数年,而发生未有其期。况以中国之大,贤才之众,彼此怀抱同一之主义而未或相知者,比比皆是,莫为之先,恐终无能集于一堂之日也。本社同人,诚自审无似,顾以国民一分子之资格,对于国家应尽之天职,不敢有所放弃。且既平昔共怀反对专制政治之意思,苟非举此意思而表示之,将自侪于默认之列,而反为专制游魂之后援。
  抑以预备立宪之一名词,既出于主权者之口,而“国民程度”说,尚为无责任之政府所借口,思假此以沮其进行,则与国民相提挈以一雪此言,其事更刻不容缓。以此诸理由,故虽以区区少数,奋起而相结集,不敢辞也。日本改进党之将兴也,于是先有东洋议政会焉,有嘤鸣社焉,以为之驱除。世之爱国君子,其有认政闻社所持之主义为不谬于国利民福,认政闻社所执之方法为足以使其主义见诸实行,惠然不弃,加入政闻社而指挥训练之,使其于最近之将来,而有可以进而伍于政党之资格,则政闻社之光荣,何以加之!又或与政闻社先后发生之政治团体,苟认政闻社所持之主义与其主义无甚刺谬,认政闻社所执之方法与其方法无甚异同,惠然不弃,与政闻社相提携,以向于共同之敌,能于最近之将来,共糅合以混成政党之资格,则政闻社之光荣,又何以加之!夫使政闻社在将来中国政党史上,得与日本之东洋议政会、嘤鸣社有同一之位置,同一之价值,则岂特政闻社之荣,抑亦中国之福也。此则本社同人所为沥心血而欲乞赉此荣于我同胞者也。
  问者曰:政闻社虽未足称政党,而固俨然为一政治团体,则亦政党之椎轮也。中国旧史之谬见,以结党为大戒,时主且悬为厉禁焉,以政闻社置诸国中,其安从生存?政府摧萌拉蘖,一举手之劳耳。且国中贤才,虽与政闻社有同一之政见者,其毋亦有所惮而不敢公然表同情也!应之曰:不然。政闻社所执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
  此今世立宪国国民所常履之迹,匪有异也。今立宪之明诏既屡降,而集会、结社之自由,则各国所咸认为国民公权,而规定之于宪法中者也,岂其倏忽反汗,对于政治团体而能仇之。若政府官吏不奉诏,悍然敢为此种反背立宪之行为,则非惟对于国民而不负责任,抑先已对于君主而不负责任。若兹之政府,更岂能一日容其存在以殃国家!是则政闻社之发生,愈不容已,而吾党虽洞胸绝脱,而不敢息肩者也。取鉴岂在远,彼日本自由、进步两党,与藩阀政府相持之历史,盖示我以周行矣,彼其最后之胜利,毕竟谁属也?若夫世之所谓贤才者,而犹有怵于此乎,则毋亦以消级的表示其默认专制政体之意思,而甘为之后援耳。信如是也,则政府永不能改造,专制永不能废止,立宪永不能实行,而中国真从兹已矣!呜呼,国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我国民可无深念耶! 可无深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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