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政闻社宣言书(2)

  国民既默认之,则政府借此默认之后援以维持之,亦何足怪!以吾平心论之,谓国民绝无反对专制之意思者,诬国民也;谓其虽有此意思而绝不欲表示绝不敢表示者,亦诬国民也。一部分之国民,盖诚有些意思矣,且诚欲表示之矣,而苦于无可以正式表示之途。
  或私忧窃叹,对于二三同志互吐其胸臆; 或于报纸上,以个人之资格发为言论。谓其非一种之意思表示焉,不得也,然表示之也以个人,不能代舆论而认其价值; 表示之也以空论,未尝示决心以期其实行。此种方式之表示,虽谓其未尝表示焉可也。然则正式之表示当若何?曰:必当有团体焉,以为表示之机关。夫国体之为物,恒以其团体员合成之意思为意思,此通义也。故其团体员苟占国民之一小部分者,则其团体所表示之意思,即为此一小部分国民所表示之意思;其团体员苟占国民之大多数者,则其团体所表示之意思,即为大多数国民所表示之意思。夫如是则所谓国民意思者,乃有具体的之可寻而现于实矣。国民意思即现于实,则必非漫然表示之而已,必且求其贯彻焉。国民诚能表示其反对专制之意思,而且必欲贯彻之,则专制政府前此所恃默认之后援,既已失据,于此而犹欲宝其敝帚以抗此新潮,其道无由。所谓国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者,此之谓也。吾党同人,诚有反对专制政体之意思,而必欲为正式的表示,而又信我国民中,其同有此意思同欲为正式的表示者,大不乏人。彼此皆徒以无表示之机关,而形迹几等于默认。夫本反对而成为默认,本欲为立宪政治之忠仆,而反变为专制政治之后援,是自污也。夫自污则安可忍也?此又政闻社之所由发生也。
  夫所谓改造政府,所谓反对专制,申言之,则不外求立宪政治之成立而已。立宪政治非他,即国民政治之谓也。欲国民政治之现于实,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坠,善运用之而日向荣,则其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其第一著,当使国民勿漠视政治,而常引为己任;其第二著,当使国民对于政治之适否,而有判断之常识;其第三著,当使国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当其冲。夫国民必备此三种资格,然后立宪政治乃能化成;又必先建议立宪政治,然后国民此三种资格乃能进步。谓国民程度不足,坐待其足然后立宪者妄也;但高谈立宪,而于国民程度不一厝意者,亦妄也。故各国无论在预备立宪时,在实行立宪后,莫不汲汲焉务所以进其国民程度而助长之者。然此事业谁任之?则惟政治团体用力常最勤,而收效常最捷也。政治团体,非得国民多数之赞同,则不能有力。而国民苟漠视政治,如秦越人之相视肥瘠,一委诸政府而莫或过问,则加入政治团体者自寡,团体势力永不发达,而其对于国家之天职将无术以克践。故为政治团体者,必常举人民对国家之权利义务,政治与人民之关系,不惮晓音瘏口为国民告,务唤起一般国民政治上之热心。而增长其政治上之兴味。夫如是,则吾前所举第一著之目的,于兹达矣。复次,政治团体之起,必有其所自信之主义,谓此主义确有裨于国利民福而欲实行之也,而凡反对此主义之政治,则排斥之也。故凡为政治团体者,既有政友,同时亦必有政敌。友也敌也,皆非徇个人之感情,而惟以主义相竞胜。
  其竞胜也,又非以武力,而惟求同情。虽有良主义于此,必多数国民能知其良,则表同情者乃多;苟多数国民不能知其良,则表同情者必寡。故为政治团体者,常务设种种方法,增进一般国民政治上之知识,而赋与以正当之判断力。夫如是,则吾前所举第二著之目的,于兹达矣。复次,政治团体所抱持之主义,必非徒空言而已,必将求其实行。其实行也,或直接而自起以当政局,或间接而与当局者提携。顾无论如何,而行之也必赖人才,苟国民无多数之政才以供此需要,则其事业或将蹶于半涂,而反使人致疑于其主义。故为政治团体者,常从种种方面,以训练国民,务养成其政治上之能力,毋使贻反对者以口实。夫如是,则吾所举第三著之目的,于兹达矣。准此以谈,则政治团体,诚增进国民程度惟一之导师哉!我中国国民,久栖息于专制政治之下,倚赖政府,几成为第二之天性,故视政治之良否,以为非我所宜过问。其政治上之学识,以孤陋寡闻而鲜能理解;其政治上之天才,以久置不用而失其本能。故政府方言预备立宪,而多数之国民或反不知立宪为何物。政府玩愒濡滞,既已万不能应世界之变,保国家之荣,而国民之玩愒濡滞,视政府犹若有加焉。丁此之时,苟非相与鞭策焉、提挈焉,急起直追,月将日就,则内之何以能对于政府而申民义,外之何以能对于世界而张国权也?则政治团体之责也。此又政闻社之所由发生也。
  政闻社既以上述种种理由,应于今日时势之要求,而不得不发生。若夫政闻社所持之主义,欲以求同情于天下者,则有四纲焉: 一曰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
  吾固言之矣,凡政府之能良者,必其为国民的政府者也。
  曷为谓之国民的政府?既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之政府是也。国民则夥矣,政府安能一一对之而负责任?曰:对于国民所选举之国会而负责任,是即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也。故无国会之国,则责任政府终古不成立;责任政府不成立,则政体终古不脱于专制。今者朝廷鉴宇内之势,知立宪之万不容已,亦既涣汗大号,表示其意思以告吾民。然横览天下,从未闻有无国会之立宪国,故吾党所主张,惟在速开国会,以证明立宪之诏,非为具文。吾党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
  然察现今中央政治机关之组织,与世界一般立宪君主国所采用之原则,正相反背。
  彼则君主无责任,而政府大臣代负其责任。君主代政府负责任之结果,一方面使政府有所诿卸,而政治末从改良;一方面使君主丛怨于人民,而国本将生摇动。
  故必崇君主于政府以外,然后明定政府之责任,使对于国会而功过皆自受之,此根本主义也。
  二曰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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