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1)

  (1910年11月2日)
  今日举国上下,蹙蹙然患贫。叩其所以求贫者,则皆曰振兴实业。夫今日中国之不可以不振兴实业,固也。然全国人心营目注嚣嚣然言振兴实业者,亦既有年矣。上之则政府设立农工商部,设立劝业道,纷纷派员奔走各国考查实业,日不暇给,乃至悬重爵崇衔,以奖厉创办实业之人,即所派游学及学生试验,亦无不特重实业,其所以鼓舞而助长之者,可谓至极。下之则举办劝业会、共进会,各城镇乃至海外侨民悉立商会,各报馆亦极力鼓吹,而以抵制外货挽回利权之目的创立公司者,所在多有,其呈部注册者,亦不下千家。宜若举国实业界之气象,必有以昭苏于前。乃夷考其实,则不惟未兴者不能兴,而已举者且尽废,国家破产之祸,且迫于眉睫。先民有言:“困于心,衡于虑,然后作。”又曰:“知困然后能自强。”夫人于其所欲为之事而不能遂,则必穷思其所以不能遂之故,排其阻力而辟其坦途,其庶有能遂之一日。今我国人前此既瞢然无所觉,及今几经败绩失据,犹复漠然无所动于中。不惟当局施政,不思改辙;既有言论之责者,亦未闻探本穷源以正告国人而共谋挽救,吾实痛之,乃述所怀以为此文。所宜陈者万端,此不过其一二耳。
  我国自昔非无实业也。士农工商,国之石民,数千年来,既有之矣。然则易为于今日而始昌言实业?得毋以我国固有之实业,不足与外国竞,今殆堙塞以尽,情见势绌,不得不思所以振其敝也。是故今国中人士所奔走呼号以言振兴实业者,质而言之,则振兴新式之企业而已。(企业二字,乃生计学上一术语,译德文之Unternehmung,法文之Entreprise。英人虽最长于企业,然学问上此观念不甚明了,故无确当之语。)新式企业,所以异于旧式者不一端,举其最显著者,则规模大小之悬殊是也。旧式企业,率以一人或一家族经营之,或雇用少数人而已;新式企业,则所用人少者以百数,至多乃至数十万也。旧式企业,资本虽至觳薄,犹有办法;新式企业,则资本恒自数万以迄数千万也。夫新式企业所以日趋于大规模者,何也?盖自机器骤兴,工业革命,交通大开,竞争日剧,凡中小企业,势不能以图存,故淘汰殆尽,而仅余此大企业之一途也。企业规模既大,则一人之力,势不能以独任。故其组织当取机关合议之体,乃能周密,与旧式之专由一二人独裁者有异。其资本必广募于公众,乃能厚集,而与旧式之一人独任或少数人醵出者有异。
  质而言之,则所谓新式企业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中坚者也。今日欲振兴实业,非先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发达不可。
  此举国稍有识者所能见及,无俟余喋喋也。然中国今日之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
  苟非取此不相容者排而去之,则中国实业永无能兴之期。请言其理: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必在强有力之法治国之下乃能生存,中国则不知法治为何物也。
  寻常一私人之营业,皆负无限责任,苟其业有亏衄,则馨其所有财产之全部以偿逋负,(我国习惯,则亲属及子孙之财产,且往往波及矣。)故稍知自爱之企业家,恒谨慎将事,鲜有弊窦,即不幸而失败,则债权者亦不至大受其累。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则不然。股东除交纳股银外,无复责任;其各职员等亦不过为公司之机关,并非以其身代公司全负债务上之责任。质言之,其在寻常私人营业,则企业人与所企业之合为一体者也;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自为一人格,自为一权利义务之主体,而立夫股东与各职员之外者也。惟以公司之财产,处理公司之债务,而外此一无所问。此其为道本甚险,故国家须有严重之法律以防闲之。今各国所以监督此种公司者,有法律以规定其内部各种机关,使之互相箝制;有法律以强逼之,使将其业务之状态,明白宣示于大众,无得隐匿;有法律以防其资本之抽蚀暗销,毋使得为债权者之累。其博深切明有如此也。中国近日亦有所谓公司律者矣,其律文卤莽灭裂毫无价值且勿论,借曰律文尽善,而在今日政治现象之下,法果足以为民保障乎?中国法律,颁布自颁布,违反自违反,上下恬然,不以为怪。西哲有恒言:“国之治乱,亦于其国民安于法律状态与否判之而已。”中国国民则无一日能安于法律状态者也。夫有法而不行,则等于无法。今中国者,无法之国也。寻常私人营业,有数千年习惯以维持之,虽无法犹粗足自存。此种新式企业,专恃法律之监督、保障以为性命,纪纲颓紊如中国者,彼在势固无道以发荣也。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必责任心强固之国民,始能行之而寡弊,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
  股份公司之办理成效,所以视私人营业为较难者:私人营业,其赢也则自享其利,其衄也则自蒙其害,故营之者恒忠于厥职。股份公司不然,其职员不过占有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营业赢亏,皆公司所受,其赢也利非我全享,其衄也害非我独蒙,故为公司谋,恒不如其自为谋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则借公司之职务以自营其私。
  虽在欧美诸国,法律至严明,而狡者尚能有术以与法相遁,而况于绝无纲纪之中国乎?此公司职员克尽责任者,所以难其人也。抑纠问职员责任者,实惟股东。而公司之股份,其每股金额恒甚少。为股东者,恒非举其财产之全部,投诸股份;即多投矣,而未必悉投诸一公司。且股份之为物,随时可以转卖。其在东西诸国,购买股份者,其本意大率非在将来收回股本,但冀股价幸涨,则售去以获利耳。此公司股东之克尽责任者,所以尤不易也。然非有此种责任心,则股份公司之为物,决不能向荣而勿坏。彼英人所以以商战雄于天下者,以其责任心最强也。而今世各国之教育,所以提倡商业道德者不遗余力,亦以苟不务此,则一切实业将无与立也。中国人心风俗之败坏,至今日而已极,人人皆先私而后公,其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故小办则小败,大办则大败,即至优之业,幸而不败者,亦终不能以发达。近数十年来,以办股份公司之故,而耗散国民资本者,其公司盖不下数千百,其金钱盖不下数万万,今固无从缕举。其最显著者,则有若招商局,有若粤汉、川汉各铁路,有若大清、交通、公益、信义各银行,皆其前车也。就股东一方面观之,以法律状态不定,不能行确实之监督权,固也;而股东之怠于责任亦太甚,乃至并其所得行之权限而悉放弃之,以致职员作弊益肆无忌惮。阻公司之发达者,则职员与股东实分任其咎也。大抵股份公司之为物,与立宪政体之国家最相类:公司律刚譬犹宪法也,职员则譬犹政府官吏也,股东则譬犹全体国民也。政府官吏而不自省其身为受国民之委任,不以公众责任置胸臆,而惟私是谋,国未有能立者;而国民怠于监督政府,则虽有宪法,亦成殭石。是故新式企业,非立宪国则不能滋长。盖人民必生活于立宪政体之下,然后公共观念与责任心乃日盛,而此两者即股份公司之营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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