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历史 第九章 统一的途径(2)

  威信。然而前后看来,他们最初的决策:制造一个供应之基地,直接控制农业的劳
  动力,既残酷却又特出心裁,是其转换点。
  迄至它本身崩溃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记的纳税人户达500万户,更有人口2500万,
  这在一个动乱的时代,可算作绝大的成功。
  这异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纪末颁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给数额公布
  于公元484年,这表示着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脱离不了地方分权。同一通令也规定
  纳税以户计。每户按其家产及口数,分别列入三等九则之内。中等之户纳米20石,
  布2匹,附带生丝及丝织品。事实上这只是一般标准,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出入,
  纳税之户也未必与分炊的户数全部符合。当日的文书即指出,有时50户登记为1户。
  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则的户口之所纳缴送京师,其他的定额由大略的估计而得,
  执行时有待地方官之机动。这通令只表示从此以后管制加紧。
  均田与府兵
  一年之后,北魏又颁布其均田令。其原则乃所有的田土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
  钦许而有使用权:每一男丁15岁以上受田40亩,妇人减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
  以上系供耕种米麦之用,老免及身没归还政府。其他种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为一畴,
  可以继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买卖。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
  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同
  时北魏的民兵称为府兵制者,也成为以后各朝类似组织的初创规模。
  不少读者看到上述诏令时通常会问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种限制还是
  一种保证?是一种希望之目标还是立即兑现的规则?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
  否动手分田,而将逾额数没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历史家,也无法斩钉截铁毫无犹
  豫地回答。我们仅能从侧面的资料,再依据猜想,才能回答这一类的问题。基本上,
  任何有关全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地措辞,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文
  中一致的标准,通常要超过实际上能施行的程度。当然,对皇帝的诏令,所有从事
  者必须尽其全力照办。可是一项要求不能实际做到时,其数字可能遭到窜改,其条
  文可能因权宜解释而打折扣。换言之,全国一致的要求在下层组织必遇阻碍,即最
  有效的警察权亦对之无可如何。而运用金钱管制以保障政策执行的方法,又不能在
  这时代开始。一个具有同情心的读者,也可从此看出,这样的传统对现代中国的经
  理成为一种严重的负担。
  根据前后事迹看来,5世纪以来的均田不能算作失败;因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
  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从这方面看来,此设施尚且可以认为是绝
  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纸上文章,其执行者为一个新兴的军事力量,其环境
  为长期战后之复原,各方面都视之为一种解脱。事实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从未认
  为“应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时,其亩数可
  能减缩,受田者也可请求离“狭乡”而去“宽乡”。所以耕地国有不过具备法律上
  的基础,授权于官僚组织,作为他们强迫实施政令的凭藉,至于详细的情形,则无
  法作全国一致的论断。土地之为国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现存的文件证实了以上的推论。大地主在这时代仍存在着,不过那是例外,而
  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税役也仍无法严格地对付。例如赋税对独身者有利而对已婚
  者不利,则绝大多数纳税人全报未婚。可是这纪录却也表示一般增加纳税人登录的
  目的已达到。8世纪两个边防区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纪后出土,其所载也与上述情
  形相符。
  重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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