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一〇

  无论语言和社会是怎样起源的,但从自然很少关心于使人们因相互需要而彼此接近并使人们易于使用语言这一点来看,至少可以证明自然为人准备的社会性③是多么少,而在人们为建立彼此的联系所作的一切努力中,自然对人的帮助又是多么少呢!诚然,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中,如果说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比一只猴子或一只狼需要另一只猴子或另一只狼更为迫切的话,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我们即使承认这个人有那样的需要,那么,什么动机能使另一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呢;即使那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他们彼此间又怎样能在条件上达成协议,也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我知道有人常常对我们说,没有象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悲惨的了;假如,诚然象我认为已经证明了的那样,只在若干世纪以后,人类才有脱离这种状态的愿望和机会,那我们就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而不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所已造成的这样的人类。但如果我们对所谓悲惨①一词有正确理解的话,它或者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或者不过是指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贫困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言;那末,我很愿意有人能够说明,一个自由的、心灵安宁身体健康的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悲惨呢?请问哪一种生活——社会的生活还是自然的生活——最易于使享受这种生活的人终于会觉得难以忍受?在我们周围,我们差不多只看见抱怨人生的人,甚至很多人情愿抛弃自己的生命,即使同时借助于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也几乎不能制止这种混乱。请问,是否有人听说过一个自由的野蛮人会抱怨人生或者想到自杀呢?那么,我们必须以较小的自尊心来判断一下真正的悲惨是在哪一面。相反地,如果野蛮人被智慧所眩惑,被情欲所困扰,总在不同于他自己所处的一种状态上去推想,那才真是再悲惨不过的。这也可以说是出于神意的一种极为明智的措施: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①只能随着运用这些能力的机会而发展,以便使这些能力,既不至于因发展得过早而成为多余的负担,也不至于因发展得过迟而于必要时无济于事。野蛮人在本能中即具有生活于自然状态中所需要的一切;他只在逐渐发展起来的理性中,才具有生活于社会中所需要的东西。
  ③卢梭一开始便把原始人当作孤独生活的人,致使说明语言的起源成为不可能的事。这里他又以这种不可能作论据,来证明自然人是孤独的。
  人类生来便具有社会性这种理论,在古代已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斯多葛派,在近代则由普芬道夫,后来又由巴尔贝拉克所主张,也为百科全书派(狄德罗、柔古尔)所赞许。卢梭否认人在自然状态中有社会性,因为他认为社会性是以在自然状态中所不存在的一些需要为基础的。
  ①特别是霍布斯,他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悲惨的。卢梭的主要倾向是把社会状态描写成霍布斯所描写自然状态的那种样子。下边接着的一段文章是很生动的。
  ①“……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这个说法,对于理解卢梭的思想是很重要的。卢梭在“萨瓦雅副主教发愿词”里,曾说社会性是天生的一种情感,但它只存在于潜在的状态之中:“人天生是具有社会性的,或者至少是天生注定要成为具有社会性的。”由于人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所以在他身上所具有的潜在能力随着他的种种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参看本书第109页)
  最初,好象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②;除非我们从生理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词,把那些在个人身上能够妨害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邪恶,把那些能够帮助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美德。在这种情形下,就应该把对于单纯的自然冲动最不加以抵抗的人叫作最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不离开这些词的通常意义,便不应急于对这种状态作出我们可能作的判断,也不要固执己见,应当首先用天秤来衡量一下:是否在文明人中间,美德多于邪恶?或者他们的美德给他们的好处是否比他们的邪恶给他们的损害还多?或者当他们逐渐学会了彼此间所应为之善的时候,他们的知识的进步是否就足以补偿他们彼此间所作的恶?或者,总的说来,他们既不畏惧任何人对他为恶也不希求任何人对他为善,较之他们隶属于普遍依附地位,负有接受一切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对于他们则不负有给予任何东西的义务,更为幸福呢①?
  ②这是一个基本的区别:自然人是善良的,受社会契约约束的公民可能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卢梭的思想摇摆于两种理想之间:“天然的善良”与“公民的道德”,后者乃是一种高度的伦理理想。
  ①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雄辩,在描写自然状态并把这种状态同他那时代的社会状态对比时,变得尤其激昂。这里是对人剥削人的一切制度的愤慨抗议。
  我们尤其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不肯为同类服务,因为他不认为对同类负有这种义务。我们也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下结论说:人根据他对于所需之物有正当要求的权利,便疯狂地把自己看作是整个宇宙的唯一所有主②。霍布斯虽然很清楚地看出所有关于自然法的现代定义的缺点,但是他从自己的定义中所推出的那些结论适足以说明,他对这一定义的理解也同样是错误的。这位作者,在根据他所建立的原则进行推理的时候,本应当这样说: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可是他所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把满足无数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野蛮人对自我保存的关心中,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的产物,正因为有这些欲望才使法律成为必要的。霍布斯说: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我们还须进一步了解,野蛮人是不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如果我们承认野蛮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就会得出什么结论呢?假如这个人,当他是强壮的时候,也象他软弱的时候那样,需要依赖于人,那末就没有一件蛮横的事情他作不出来的:他会因母亲未及时哺乳而打她,会因弟弟讨厌而虐待他,会因别人碰撞了他或搅扰了他而咬别人的腿。但是,一个人是强壮的而同时又须依赖于人,这乃是自然状态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假设。当一个人依赖于人的时候,他是软弱的;在他变得强壮以前,他已经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了。霍布斯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使用他们自己的理性的原因,恰恰也就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野蛮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些人因对美德的认识而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①”。而且另外还有一个原理,是霍布斯没有看到的: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十五〕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①。我所认为人类具有这种唯一的自然美德,就是对人类美德最激烈的毁谤者①也不得不承认,因此,我不相信会有任何非难之可怕。我所说的怜悯心,对于象我们这样软弱并易于受到那么多灾难的生物来说确实是一种颇为适宜的禀性;也是人类最普遍、最有益的一种美德,尤其是因为怜悯心在人类能运用任何思考以前就存在着,又是那样自然,即使禽兽有时也会显露出一些迹象。姑不谈母兽对幼兽的温柔,和它们为保护幼兽的生命而冒的危险,此外,我们每天都还可以看到,马也不愿意践踏一个活的东西。一个动物从它同类的尸体近旁走过时,总是很不安的。有些动物甚至还会把它们已死的同类作某种方式的埋葬;而每一个牲畜走进屠宰场时发出的哀鸣,说明对于使它受到刺激的可怕的景象也有一种感触。我们欣然看到“蜜蜂寓言”的作者也不得不承认人是容易受感动而有同情心的生物。他改变了他那一向冷隽而细致的文笔,在他所举的例子中给我们呈现出一个动人的情景。他描写了一个被幽禁的人,望见外面一只猛兽,从母亲怀抱里夺去了一个幼儿。在它的伤人的利齿间,咬碎了那个脆弱的肢体,用它的爪子撕开了那个尚在跳动着的脏腑。这个人亲眼看到的虽然是与他个人毫不相干的事情,但是却使他如何惊心动魄!目睹这种悲惨景象,对于昏了过去的母亲和垂死的婴儿都不能予以援救,他又是如何焦急不安!
  ②卢梭接受了霍布斯的原则:“每个人对于一切东西都具有一种天赋的权利”,但是他抛弃了霍布斯由此得出的结论:无休止的战争状态。
  ①优斯坦:“通史简编”,第2卷,第2章,第15节。卢梭是从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里的引文转引过来的。
  ①从这里起直到后面“……则人类也许久已不复存在”整个这一段,曾被录在“狄德罗全集”里面(阿塞札—杜尔诺编,第4卷,第101页)。把这段文字归属于狄德罗,是根据“忏悔录”(第8卷,第238页)中的一段记载。卢梭在忏悔录中谈到这篇论文时,写道:“这篇论文比我所有的其他著作都更符合狄德罗的旨趣,而且他就这篇著作给我提供的意见,对我也最为有益”。卢梭又加注解说:“我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还丝毫没有怀疑到狄德罗和格里姆的巨大阴谋;否则,我会很容易看出狄德罗如何辜负了我对他的信任,他给我提供的意见使我的作品产生一种阴暗的气氛,但这种气氛当他不再指导我的时候便不复存在了。描写一个哲学家对一个受难者的哀号,竟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辩解一下,就可以硬起心肠置之不理(参看本卷第102页),这段文章全是狄德罗的语气,他还供给过我其他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材料,使我踌躇再三,终未采用。”
  如果我们肯定这一大段文章是出自狄德罗的手笔,那是不恰当的。“怜悯心先于一切思考而产生”的理论,在卢梭思想中所占地位的重要,使我们无法否认卢梭就是这种理论的创造者。并且在“纳尔西斯”序言里,我们也看到卢梭对哲学家的冷酷无情有同样的描写。而这里,有许多行文字,从“正如嗜杀的苏拉”(见第101页)起直到引用犹维纳尔的话止,第一次见于1782年版本中,所以无论如何不能认为那是出自狄德罗的手笔。
  事情可能是这样:这两位哲学家对于这类思想曾经常进行过辩论,由于他们在许多年内关系那么密切,人们很难分辨某些理论究竟是属于哪一个人的。
  ①指曼德维尔而言,从下文中即可证明。曼德维尔是在英国行医的荷兰医生,以他所写的“蜜蜂寓言”(又名“嗡嗡的一窝蜜蜂或骗子变成了正人君子”,1705年出版)而闻名。曼德维尔很不喜欢伦理学家们把美德和幸福联系在一起,他指出个人的邪恶造成了社会的繁荣,而美德反将社会导致崩溃的境地。他的寓言曾引起无数反驳,他以遭受舆论的攻击而成名。这部书最令人感到兴趣的一点,是作者努力把伦理学和后来成为政治经济学的那门学科加以区分。
  先于一切思考而存在的纯自然的感动就是这样;自然的怜悯心的力量就是这样,即使最坏的风俗也不能把它们毁灭。在剧院中,我们天天可以看到一些人对于剧中不幸者的悲惨遭遇,在那里伤心落泪,其实倘若这些人自己作了暴君,还会加重对他们的敌人的虐待。正如嗜杀的苏拉,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所造成的痛苦,也非常伤感;又如菲尔王亚历山大①不敢去看任何悲剧的演出,怕人们会看见他和昂朵马克和普里亚莫一同叹息,但当他听到每天因执行他的命令而被处死的那么多人的呼号时,却丝毫无动于衷。
  “自然既把眼泪赋与人类,
  就表示出:
  它曾赐与人类一颗最仁慈的心。”②
  ①参看“蒙戴尼论文集”,第2卷,第27章,开始的一段。亚历山大,公元前370年菲尔城的暴君,他常常令人活埋他的敌人,或者把他们投给野兽。
  ②“犹维纳尔诗集”(XV,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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