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只是政治上的一种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上的发展,所以其争执只出现于官僚
组织之中。
有了今日的历史眼光,我们才能断言要将这帝国之财政商业化,金融之管制方
式必须就位。有关汇票、提货单、保险单、共同海损、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险借
款、股份、打捞权利等等都要经过立法才能执行无碍。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关遗产
继承、破产、丧失赎取权、假冒、欺骗、监守自盗等之规定也要与商业社会里的流
动状态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钱统治,这一点才做得通。宋代内陆商业组织之实况与
这种要求相去至远。
中国社会的低层机构之内,有更多不相符合之处。王安石之改革影响到全国农
民,其最后之目的在将改革成果带到华北战场。如此的一种商业组织是不能缺乏农
村内最低阶层的支持。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样,土地之占有分割为无数小块,
这种情况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农民弃地逃荒的情形经常发生。除了特殊情况之外,
一般不由农业存积资本的情形,在当日和现在没有基本的差别。当这种种条件继续
的过程中有关服务性质事业即不能建立而展开。付费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种正规之
邮政也付之阙如。法庭的费用无力支付,则迟滞新式民法之展开。地方官发现,农
民只能集体的指挥对付。所以来帝国全国一致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构
成了社会的纪律,而不是金钱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换的因素。
因为他们缺乏我们今日的认知,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场上争辩,而在言
辞之中暴露了当日社会的情形。例如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
所有申请贷款、调查申请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证、到期不能还款之处置,及没
收其担保之财产等,全无着落。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
按时连本带利的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村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间的关系与责任。放
债的资金来自仓储,原为筹备赈荒之用。而各县实际的储存,甚有出入,有些县分
即缺乏仓存,在一体贷款追息的要求之下,这些县分虽未贷款,其县令也不得不在
田赋上附加,以抵作应向上级缴付的利息。市易法也无从吸引太多商人与政府做生
意;他们大多数害怕与衙门牵连。于是官员亲自督卖,使批发商绝迹,货物价格也
只好由这些官员自定。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员在街上卖冰块与果品,被皇帝谴责。
至于征收免役钱等于责成在乡村中实现金融经济,实际上政府早应组织银行,提倡
保险,扩大批发业务,凡此都应当在城市之中着手。
而保甲法却又与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驰。向全体农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
以均田作基础,因为当兵的义务时以视作每户都纳同等之税,而税率又轻的情形下
的附带条件。宋朝既已将税率提高,又促进金钱的流通,则全面征兵必使穷困之家
更为不堪。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赋也遇到技术上的困难。例如公元1082年,开封府报
告每年测量只及于两县,全府之19县须10年才能测量完毕。当这报告提出时,当中
已经蹉跎10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1072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败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碍,不免使人怀疑,当初有何凭借使其得以被
提出?而且既已失败,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复这问题时,我们必须知道,
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无从洞悉金融经济之管制有待于各种预备工作之就
位,而此种条件,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代。然则缺乏这样的眼光,也使他们不敢站
在我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新法是一种试验,也是一种奋斗。这是
他们的试验与他们的奋斗。
倘使新法不作为全国一致的法令颁布,而由若干地方官或若干带特殊性质之官
僚将其局部提出实行,其成败则未可知。但倘使如此,没有上级的督责,也无固定
之目标,这些措施,亦不足以称为以金融管制操纵国事。可是在较小规模之内,政
府之活动渗入私人贸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例如唐朝之刘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
商品买入卖出,因而获利。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国之前,他任鄞县县令,他亦
曾将公款贷与农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满意的成果。类似的事迹使赵顼和他的儿子们
满以为反对新法者是有意阻挠。而使局势更为复杂的,则是不论新法适合实况与否,
它一经颁布通行,收回亦至为不易,将其废弃也会产生甚多不良后果,所以主持的
人不得不踌躇。总之,王安石之进退,扰攘北宋半个世纪,牵涉到力不从心的君主,
也确实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只是我们看到主要人物之实力和风格,而他们也卷人
漩涡之内,则可以断言这段事迹,只是时代的矛盾。中国政治统一的程度远超过国
内的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结果,只有使两者都受挫折。
中国大历史 第十一章 北宋:大胆的试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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