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二一

  本段开头一句话足以说明卢梭写本论文时,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尚未考虑成熟,但他已认为“一般意见”是不够妥善的。
  在经验还没有证明,或者说在人类的知识还没有使人预见到这样一种宪法不可避免的流弊以前,这一宪法应当是较好的宪法,因为负责维护这一宪法的人们自己就与宪法的保存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官职的设置和官员的权利既以根本法为唯一依据,因之,根本法一被破坏,官员们就丧失了他们的合法地位,人民就没有再服从他们的义务。而且因为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所以每个人就当然恢复了他天赋的自由。
  只要我们稍微仔细考虑一下,以上所说的这一点就可以被一些新的论剧所证实;而且就契约的性质而论,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契约并不是不可以取消的。因为,如果没有更高的权力来保证缔约者的信守不渝,来强使他们履行相互间的允诺,缔约双方仍然是他们自己的讼争的唯一裁判者,那么,两造中的一造一旦发现对方违背了契约的条款或者那些条款对他不再适合的时候,他就随时有抛弃契约的权利。很可能,弃权的权利就是以这种原理为根据的。然而,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就是在于考察人类的制度,不难了解,假如掌握一切权力的并把契约的一切利益都据为己有的官员们有抛弃职权的权利,那么,因首长们的错误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人民就更应当有抛弃从属关系的权利了。但是,这种危险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可怕的纷争和无穷的混乱①。这些纷争和混乱适足以说明:人类的政治组织是多么需要比单纯的理性更为坚固的基础;并且为了公共的安宁,是多么需要神意的参与,以便给予最高权力以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可以剥夺臣民对于最高权力这种不幸的自由处分的权利。宗教即便有它的弊端,只要对人们作这样一件有益的事情,便足以使人们热爱它而且皈依它,因为它节省下来的人类的血,多于因宗教狂热病而流出的血②。但是我们还是循着我们假定的线索继续探讨下去。
  ①卢梭在这里显示出他的犹豫。他不敢宣称人民有反抗压迫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他和百科全书派的意见相同。但是在后文中(参看本书第146页)卢梭则认为反抗暴君的起义行为是正当的。这里和后面所说的似乎是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但是从什么时候起“掌握一切权力”的官员们离开法的领域,而进入后面所描述的新的那种自然状态之中呢?卢梭在这里没有明确的表示。在日内瓦手稿本里,卢梭说道:“当人民不得不服从时,他们服从了,他们作得对;一旦人民能够摆脱身上的枷锁时,他们摆脱了它,他们作得更对。”由此可以看出卢梭理论的进步。
  ②这段文字只是出于作者的谨慎吗?在这里,卢梭继普芬道夫之后承认神权的理论,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不过他并非把神权论当作主权的基础,而只把它当作统治的工具。这一点并不象我们骤然一看那样使人惊讶。卢梭已经看到他在上面暂时采纳的契约论中所含有的矛盾。这种契约论竟把主权分割开来,这是很危险的。他那辩证的天才不能容许这种矛盾的存在。但卢梭既不能由从属关系的契约出发,达到民主的理论,他只好逃到另一极端——神权论中去。以后,由于他所依据的前提有了改变,从上述契约论所得出的结论在他著作中也就不复存在了。
  政府的各种不同的形式,是由政府成立时存在于个人之间或大或小的差异而产生的。如果有一个人在能力、道德、财富或声望上都是卓越的,而他独自被选为长官,那么,这个国家便成为君主政体的国家。如果有一些彼此不相上下的人,他们都高出别人一等,而一齐被选,那么,这个国家便成为贵族政体的国家。如果人们的财产或才能并不是那么不平均,而他们距离自然状态又并不很远,那么,他们便共同保持着最高的行政而组成民主政体的国家。时间已经证明了各种政体中哪一种政体是最有利于人类的。某一些人始终仅只服从于法律;而另一些人不久便听命于主人。公民们希望保持他们的自由;而臣民们由于不能容忍别人享受他们自己已经享受不到的幸福,所以他们只想剥夺他们邻人的自由①。总之,一方面是财富和征服,另一方面则是幸福和美德。
  ①这一观念,内容非常丰富:一个容许人压迫人的民族,总想到别处去破坏他人的自由。马克思主义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把它更确切地表达出来:“压迫他族人民的人民,是不能自由的。”(参看“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98页)
  很奇怪,整个这一段文字的语气和上面一段完全不同。
  在上述各种不同的政体中,一切官员最初都是由选举产生的。
  当一个人的财产条件不比别人优越时,人们所以选举他,是根据他的功绩,因为功绩给人以自然的威望;同时也根据他的年龄,因为年长的人处理事务富有经验,议决事情头脑冷静。希伯来人的“长者”,斯巴达的“元老”,罗马的“元老院”,甚至我们所谓领主①一词的字源上的意义,都指明在从前年老是如何受人尊敬。越是老年人当选,选举就越频繁,也就越使人觉得麻烦。于是阴谋发生了、派系形成了、党派的冲突尖锐化了、内战的火焰燃起了;公民的生命终于为所谓国家的幸福而牺牲。人们于是又处于从前那种无政府状态的前夕。有野心的权贵们,往往利用这种情况,把职位永远把持在自己家族之手。人民已经习惯于依附、安宁、和生活的安乐,再也不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宁,他们甘愿让人加重对自己的奴役。这样,已经成为世袭的首领们,就逐渐习惯于把官爵看作自己的家产,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所有主,而起初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的官史。这样,他们也就习惯于把他们的同胞叫作奴隶,把这些奴隶当牲畜一样算在他们的财产的数目之内,而自称是与神齐等的王中之王。
  ①“领主”原文是Seigneur.按Seigneur一词是由拉丁文Senior一字变来,Senior本义是“长者”,“长老”的意思。——译者注。
  如果我们从这些各种不同的变革中观察不平等的进展,我们便会发现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末一个阶段,是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因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和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这后一状态乃是不平等的顶点,也是其他各个阶段所终于要达到的阶段,直到新的变革使政府完全瓦解,或者使它再接近于合法的制度为止。
  为要了解这种进展的必然性,与其说应当考察设立政治组织的动机,不如说应当考察它在实际上所采取的形式,和那些随之而来的种种不便。因为使社会制度成为必要的那些缺点,同时也就是使社会制度的滥用成为不可避免的那些缺点①。姑且不谈斯巴达这唯一的例外情形——在斯巴达,法律所关切的主要是儿童教育,来喀古士在那里并树立了无须用法律来辅助的道德风气——因为法律一般说来是弱于情欲,只能约束人而不能改变人,所以不难证明:任何一个政府,假如它不腐化、不败坏,总是严格遵循着它所负的使命前进,那末,这个政府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任何人都不规避法律,任何官员都不滥用职权,那末,这个国家就既不需要官员也不需要法律。
  ①这是运用辩证法写出的最生动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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