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二〇

  我不想停下笔来研究这一问题:自由既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卢梭在巴尔贝拉克著作里找到这段引文。巴尔贝拉克是赞成普芬道夫而反对霍布斯的,他主张国王本人也应服从国家的根本法。
  高的能力,如果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竟毫无保留地抛弃他所有天赋中最宝贵的天赋,竟屈从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去犯的一切罪恶,这是不是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兽水平上?甚至是不是对自己的存在的创造者的一种侮辱?这个崇高的造物主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遭到毁灭应当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受到侮辱更为愤怒。如果人们愿意,我就不详细论述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①。巴尔贝拉克根据洛克的看法,曾直截了当地表明: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他接着说道:因为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所要知道的仅只是:不怕把自己贬低到这种程度的人们,有什么权利使他们的后裔也受同样的屈辱,并代替自己的后裔放弃那些并非由于他们的赐与而获得的幸福?对于一切理应享受这些幸福的人们来说,若是没有这些幸福,则生命本身就成为一种负担了。
  ①巴尔贝拉克由于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既支持普芬道夫的主张(参看下面),又赞成洛克相反的意见(“政府论”第2篇,第4章,第23节)。
  卢梭在这里所引用的巴尔贝拉克这段话,只见于1782年版本中。在这一点上,卢梭完全接受洛克的理论。他可能已经在孟德斯鸠所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第15章,第2节)读到这样一句话:“如果说一个自由的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那是一种欺人之谈。”
  普芬道夫说,人既可以根据协议与契约把自己的财产让与别人,同样也可以为了有利于某人而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推理。因为,首先,我把财产让与别人以后,这项财产就变成完全与我无关的东西了,如果别人滥用它,也与我不相干;但是,人们要滥用我的自由,则不能与我无关,因为,我不能去冒那种使自己成为犯罪工具的危险,而又不使自己成为别人强迫我所犯罪恶的罪人。此外,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①。而且,纵使人们能象让与财产那样,把自由让与别人,但对子女们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子女们享受父亲的财产,只是由父亲的权利移转而来的;而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父母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们这种天然禀赋。那么,为了建立奴隶制,就必须违犯自然,同样地,为了使这种权利永存下去,就必须变更自然。法学家们既郑重宣布了奴隶的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换句话说,他们也就肯定了人生下来就不是人②。
  ①卢梭在这一问题上,反驳了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的论点,他恢复了把出让自由视为犯罪行为的罗马法的真精神。
  ②卢梭在这里反驳了罗马法学家,同时也反驳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自由是人的一种权利,并不象在罗马那样,仅只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这段文字,是十八世纪中为拥护自由而写出的最优美的文字。
  所以,我认为可以肯定: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关于一切政府的基本契约的性质,本是尚待探讨的问题,但我们今天暂不深入研究。我只依照一般意见,把政治组织的建立视为人民和他们所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真正的契约①,双方约定遵守其中规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他们结合的纽带。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既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这些根本法之一并规定着负责监督执行其他各项法律的官员的选任和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包括维持宪法所需要的一切职权,但不能涉及宪法的变更。此外,人们还规定了一些使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官员受到尊重的有关荣誉的条款,并给他们本人一些特权以报偿他们为把国家管理好所需要从事的艰苦工作。在官员方面,他们则负有以下的义务: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每个人能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且必须在任何情形下都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
  ①传统上,学者们把契约区分为结合契约与从属关系的契约。根据结合契约,参加契约的各个人组成公民社会;根据从属关系的契约,臣民依照一定的条件把他们的权利交付给他们之外的一个特定权威,这些条件就构成了根本法。因此,法学家们就把君主立宪制度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百科全书派,例如狄德罗,在“百科全书”的“政治权威”条目中曾采用了这种理论。霍布斯是唯一否认这种说法的人(参看本书第135页注①)。卢梭在这里是站在百科全书派一面反对霍布斯的,也就是说,站在君主立宪制度一面,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但是,从这段文字的用语上,我们可以看出卢梭不久就有了更进一步的主张。双重契约的理论是有矛盾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君主和臣民分割主权的结果。霍布斯以他的天才已经了解到,人们断不能分割主权而不使国家受到危害。卢梭不久就采纳了霍布斯这种见解。在以后的著作中,卢梭抛弃了从属关系的契约,但是他并不象霍布斯那样从契约中提出君主专制制度,他所提出的乃是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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