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百家杂钞 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1)

  臣愚不肖,蒙恩备使一路,今又蒙恩召还阙廷,有所任属。而当以使事归报陛下,不自知其无以称职,而敢缘使事之所及,冒言天下之事,伏惟陛下详思而择处其中,幸甚。
  臣窃观陛下有恭俭之德,有聪明睿智之才,夙兴夜寐,无一日之懈。声色狗马观游玩好之事,无纤芥之蔽。而仁民爱物之意孚于天下,而又公选天下之所愿以为辅相者,属之以事,而不贰于谗邪倾巧之臣。此虽二帝三王之用心,不过如此而已,宜其家给人足,天下大治。而效不至于此,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四方有志之士,諰々然常恐天下之久不安。此其故何也?患在不知法度故也。
  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孟子曰:“有仁心仁闻而泽不加于百姓者,为政不法于先王之道故也。”以孟子之说观方今之失,正在于此而已。夫以今之世去先王之世远,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不一,而欲一一修先王之政,虽甚愚者,犹知其难也。然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夫二帝三王,相去盖千有馀载,一治一乱,其盛衰之时具矣。其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亦各不同,其施设之方亦皆殊,而其为天下国家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臣故曰: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虽然,以方今之势揆之,陛下虽欲改易更革天下之事,合于先王之意,其势必不能也。陛下有恭俭之德,有聪明睿知之才,有仁民爱物之意,诚加之意,则何为而不成、何欲而不得?然而臣顾以谓陛下虽欲改易更革天下之事,合于先王之意,其势必不能者,何也?以方今天下之人才不足故也。
  臣尝试窃观天下在位之人,未有乏于此时者也。夫人才乏于上,则有沈废伏匿在下,而不为当时所知者矣。臣又求之于闾巷草野之间,而亦未见其多焉。岂非陶冶而成之者非其道而然乎?臣以谓方今在位之人才不足者,以臣使事之所及则可知矣。今以一路数千里之间,能推行朝廷之法令,知其所缓急,而一切能使民以修其职事者甚少,而不才苟简贪鄙之人,至不可胜数。其能讲先王之意以合当时之变者,盖阉郡之间往往而绝也。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臣故曰:在位之人才不足,而草野闾巷之间,亦未见其多也。夫人才不足,则陛下虽欲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以合先王之意,大臣虽有能当陛下之意而欲领此者,九州之大,四海之远,孰能称陛下之旨,以一二推行此,而人人蒙其施者乎?臣故曰:其势必未能也。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非此之谓乎?然则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诚能使天下之才众多,然后在位之才,可以择其人而取足焉。在位者得其才矣。然后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甚易也。今之天下,亦先王之天下。先王之时,人才尝众矣,何至于今而独不足乎?故曰:陶冶而成之者,非其道故也。
  商之时,天下尝大乱矣。在位贪毒祸败,皆非其人。及文王之起,而天下之才尝少矣。当是时,文王能陶冶天下之士,而使之皆有士君子之才,然后随其才之所有而官使之。诗曰:“岂弟君子,遐不作人。”此之谓也。及其成也,微贱兔置之人,犹莫不好德,《兔置》之诗是也。又况于在位之人乎?夫文王惟能如此,故以征则服,以守则治。《诗》曰:“奉璋峨峨,髦士攸宜。”又曰:“周王于迈,六师及之。”言文王所用,文武各得其材,而无废事也。及至夷、厉之乱,天下之才又尝少矣。至宣王之起,所与图天下之事者,仲山甫而已。故诗人叹之曰:“德犹如毛,维仲山甫举之,爱莫助之。”盖闵人士之少,而山甫之无助也。宣王能用仲山甫,推其类以新美天下之士,而后人才复众。于是内修政事,外讨不庭,而复有文、武之境土。故诗人美之曰:“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菑亩。”言宣王能新美天下之士,使之有可用之才,如农夫新美其田,而使之有可采之芑也。由此观之,人之才未尝不自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也。’
  所谓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何也?亦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有其道而已。
  所谓教之之道何也?古者天子诸侯,自国至于乡党皆有学,博置教导之官而严其选。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士所观而习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其材亦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此教之之道也。
  所谓养之之道何也?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也。何谓饶之以财?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其制禄,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犹以为未也,又推其禄以及其子孙,谓之世禄。使其生也,既于父母、兄弟、妻子之养,婚姻、朋友之接,皆无憾矣,其死也,又于子孙无不足之忧焉。何谓约之以礼?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为之制度。婚丧、祭养、燕享之事,服食、器用之物,皆以命数为之节,而齐之以律度量衡之法。其命可以为之,而财不足以具,则弗具也;其财可以具,而命不得为之者,不使有铢两分寸之加焉。何谓裁之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则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矣,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王制》曰:变衣服者其君流。《酒诰》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夫群饮、变衣服,小罪也;流、杀,大刑也。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夫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天下所以服从无抵冒者,又非独其禁严而治察之所能致也。盖亦以吾至诚恳恻之心,力行而为之倡。凡在左右通贵之人,皆顺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帅者,法之加必自此始。夫上以至诚行之,而贵者知避上之所恶矣,则天下之不罚而止者众矣。故曰:此养之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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