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新中国建设问题(节录)(1)

  (1911年10月—11月)
  叙言
  十年来之中国,若支破屋于淖泽之上,非大乱后不能大治,此五尺之童所能知也。
  武汉事起,举国云集响应,此实应于时势之要求,冥契乎全国民心理之所同然。是故声气所感,不期而治乎中外也。今者破坏之功,已逾半矣。自今以往,时势所要求者,乃在新中国建设之大业。而斯业之艰巨,乃什百于畴曩,此非一二人之智力所能取决,实全国人所当殚精竭虑以求止于至善者也。启超学谫才绵,岂足以语于此,顾亦尝积十年之研索,加以一月来苦思极虑,于多数人心目所悬之诸大问题,穷极其利害,有敢决言者,亦有未敢决言者。姑就所得条举之,以质诸国民。他日更有见,当续布也。
  辛亥九月   著者识 ………… 下篇虚君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今后新中国之当采用共和政体,殆已成为多数之舆论。顾等是共和政体也,其种类复千差万别,我国将保所适从,是当胪察其利害,而慎所择也。
  第一种,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此共和政体之最显著者,美国是也。中美、南美诸共和国皆属此种。
  第二种,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法国是也。法国大统领,由上下两议院公举,与美国之由人民选举者殊。而其地位亦与美统领绝异,乃略同英之君主,不负政治上之责任,政权悉在内阁。故美国选举大统领,竞争极剧;法国易一大统领,远不如内阁更迭之耸人耳目也。
  第三种,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罗马奥古斯丁时代、法国两拿破仑时代曾行之。此皆僭帝之阶梯,非共和之正轨,现世已无其例。然墨西哥当爹亚士时代,连任二十余年,亦几于终身矣。凡行此制者,名虽共和,实则最剧之专制也。
  第四种,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如瑞士联邦是。瑞士之元首,乃合议机关,非独裁机关也。瑞士之最高机关为参议院,议员七人,互选一人为议长,对外则以议长之名行之,然议长与其他六人职权实平等也。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Great British United Kingdom),或自称为共和王国(Public kingdom)。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第六种,虚戴名誉长官之共和政体。英属之自治殖民地,如加拿大,如澳洲,如南非洲,皆是也。此等名虽藩属,实自为一国,而英廷所置总督,地位正同英王。故国法学者统目为共和政体也。
  右六种共和政体中,我国人所最熟知者,则美法两国之式;其尤想望者,则美国式也。实则六者各有所长,而后进国择所仿效,要当以适于己国情形为断。就中第六种,不行于完全之独立国,我国除非采联邦制,以施诸各邦(即今之各省),容有商榷之余地耳,今勿具论。请得取前五种比较其利病: 第一,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共和政体之最可厌恶者也。何以故?以他种皆为共和立宪政体,独此种为共和专制政体故。谓此种政体可采,度国民必唾吾面。虽然,西哲有恒言:“政治无绝对之美,不能谓立宪之必为美,而专制之必为恶也。”凡行此种政体之国,其被举为终身大统领者,必为雄才大略之怪杰,内之则实行开明专制以整齐其民,外之则扬国威于四海。苟中国今日而有其人,则正最适应于时势之要求者也。虽然,此其人固可遇而不可求。苟其有之,则彼自能取之,无劳我辈之商榷,故可置勿论也。又此种政体最后之结果,必变为君主专制政体。
  果复为因,因复生果,必酿第二次革命。墨之爹亚士,其近证之最切著者也。故吾国若有此人,固足以救时;竟无此人,亦国家之福也。或曰:欲防选举大统领纷争之弊,任举一中材为终身大统领,使之如法国制不负责任,似亦一法。答之曰:此殆不可行。
  一国元首,恒情所同歆也。世袭君主,视为固然,故虽童呆,或不为怪;既属公举,而使庸才终身在人上,势所不克致也。
  第二,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惟极小国若瑞士者,乃能行之而无弊。瑞士一切中央机关,权力皆甚微弱,稍重大之法案,国会辄不敢擅决,以付诸国民投票,不独执行机关为然也。彼为永世中立国,绝无外患,内之则地狭民寡,而自治之习甚完,无取夫有强大之政府也。我国今日,非得一极强有力之中央政府,何以为国?而以合议机关充一国元首,则于强有力之道,最相反者也,其不足采,盖无俟辩。
  第三,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何如? 此北美合众国排英独立后,根据孟德斯鸠三权鼎立说所创之新政体,我国民所最艳羡也。而常人所知之共和政体,大都亦仅在此一种。虽然,此可谓诸种共和政体中之最拙劣者,只可以行诸联邦国,而万不能行诸单一国;惟美国人能运用之,而他国人决不能运用。我国而贸然欲效之,非惟不能致治,而必至于酿乱。请言其理: 其一,凡立宪国,于元首之下,必别置行政府,对于立法府而负责任,两府相节相济,而治以康。独美国不然。彼固有行政府之国务大臣也,然惟对于大统领负僚属之责任,未尝对于议会而负责任,盖其系统各不相蒙也。然则为行政首长之大统领,亦对于议会负责任乎?曰:否否。议会由人民选举,大统领由人民选举,所自受者同,不得而相凌也。故美国政府,实无责任之政府,而与欧洲立宪国所谓责任内阁之大义正相反对者也。然则彼曷为而不流于专制耶?美国政府联邦之国也,政权之大部分,为各州政府所保留,其割爱以献诸中央政府者,实至微末耳。而即此微末之政权,其立法权之全部在两议院,行政府并提案权与不裁可权而两皆无之也。所余行政权之重要部分,上院犹得掣肘之。故美国行政府实权限至狭、权力至脆之行政府也。我国而欲效彼耶?则亦必如彼之广赋政权于联邦,严画界限于两院,使政府无多地足供回旋,庶几可以寡弊。而试问此种政府,果适于今之中国否耶?今卢斯福辈日日号呼于众者,即欲革此制度,而别建一强有力之政府,盖深知非是无以竞于外也。我熟睹其覆辙,宁容蹈之? 其二,然则即用此制,而赋予大统领以广大之权限何如? 曰:固可也,然势则必返于专制,此征诸中美、南美诸国而最可见也。彼诸国皆袭取美国之成文宪法以建国者也,顾名则民主共和,而民之憔悴虐政,乃甚于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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