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论公德(1)

  (1902年3月10日)
  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此西儒亚里土多德之言)。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
  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无私德则不能立,合无量数卑污虚伪残忍愚懦之人,无以为国也;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
  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如《皋陶谟》之九德,《洪范》之三德,《论语》所谓温良恭俭让,所谓克己复礼,所谓忠信笃敬,所谓寡尤寡悔,所谓刚毅木讷,所谓知命知言,《大学》所谓知止慎独,戒欺求慊,《中庸》所谓好学力行知耻,所谓戒慎恐惧,所谓致曲,《孟子》所谓存心养性,所谓反身强恕,凡此之类,关于私德者发挥几无余蕴,于养成私人(私人者对于公人而言,谓一个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时也。)之资格,庶乎备矣。虽然,仅有私人之资格,遂足为完全人格乎?是固不能。
  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巨,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即人群)伦理,曰国家伦理。
  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范围证明之。)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伦,决不足以尽社会伦理;君臣一伦,尤不足以尽国家伦理。何也?凡人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不与人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至国家者,尤非君臣所能专有,若仅言君臣之义,则使以礼,事以忠,全属两个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体无关也。将所谓逸民不事王侯者,岂不在此伦范围之外乎?夫人必备此三伦理之义务,然后人格乃成。若中国之五论,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夫一私人之所以自处,与一私人之对于他私人,其间必贵有道德者存,此奚待言!虽然,此道德之一部分,而非其全体也。全体者,合公私而兼善之者也。
  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然提倡之者既有所偏,其末流或遂至相妨。若微生亩讥孔子以为佞,公孙丑疑孟子以好辨,此外道浅学之徒,其不知公德,不待言矣;而大圣达哲,亦往往不免。吾今固不欲摭拾古人片言只语有为而发者,擿之以相诟病。要之,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实为德育之中心点。范围既日缩日小,其间有言论行事出此范围外,欲为本群本国之公利公益有所尽力者,彼曲士贱儒,动辄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偏义,以非笑之、挤排之。谬种流传,习非胜是,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今夫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义务;苟不尔者,则直为群之蠹而已。彼持束身寡过主义者,以为吾虽无益于群,亦无害于群,庸讵知无益之即为害乎!何则?群有以益我,而我无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负而不偿也。夫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而逋其所应偿之负,于私德必为罪矣,谓其害之将及于他人也。而逋群负者,乃反得冒善人之名,何也?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一群之血本,能有几何? 而此无穷之债客,日夜蠹蚀之而瓜分之,有消耗,无增补,何可长也!然则其群必为逋负者所拽倒,与私人之受累者同一结果,此理势之所必然矣。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教员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父母之于子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为子者有报父母恩之义务。人人尽此义务,则子愈多者,父母愈顺,家族愈昌;反是则为家之索矣。故子而逋父母之负者,谓之不孝,此私德上第一大义,尽人能知者也。群之于人也,国家之于国民也,其恩与父母同。
  盖无群无国,则吾性命财产无所托,智慧能力无所附,而此身将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
  故报群报国之义务,有血气者所同具也。苟放弃此责任者,无论其私德上为善人、为恶人,而皆为群与国之蝥贼。譬诸家有十子,或披剃出家,或博弈饮酒,虽一则求道,一则无赖,其善恶之性质迥殊,要之不顾父母之养,为名教罪人则一也。明乎此义,则凡独善其身以自足者,实与不孝同科。案公德以审判之,虽谓其对于本群而犯大逆不道之罪,亦不为过。
  某说部寓言,有官吏死而冥王案治其罪者,其魂曰:“吾无罪,吾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于庭,并水不饮,不更胜君乎!于廉之外一无所闻,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
  欲以束身寡过为独一无二之善德者,不自知其已陷于此律而不容赦也。近世官箴,最脍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夫清、慎、勤,岂非私德之高尚者耶?虽然,彼官吏者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对于群之义务,复有对于委托者之义务,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两重责任乎?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故政治之不进,国华之日替,皆此之由。彼官吏之立于公人地位者且然,而民间一私人更无论也。
  我国民中无一人视国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义未有发明故也。
  且论者亦知道德所由起乎?道德之立,所以利群也。故因其群文野之差等,而其所适宜之道德,亦往往不同,而要之,以能固其群、善其群、进其群者为归。夫英国宪法,以侵犯君主者为大逆不道(各君主国皆然):法国宪法,以谋立君主者为大逆不道;美国宪法,乃至以妄立贵爵名号者为大逆不道(凡违宪者皆大逆不道也)。其道德之外形相反如此,至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曰:为一群之公益而已。乃至古代野蛮之人,或以妇女公有为道德,(一群中之妇女为一群中之男子所公有物,无婚姻之制也。古代期巴达尚不脱此风)。或以奴隶非人为道德,(视奴隶不以人类,古贤柏拉图、阿里土多德皆不以为非;南北美战争以前,欧美人不以此事为恶德也。)而今世哲学家,犹不能谓其非道德。盖以彼当时之情状所以利群者,惟此为宜也。,然则道德之精神,未有不自一群之利益而生者,苟反于此精神,虽至善者,时或变为至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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