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灭国新法论(节录)(1)

  (1901年7月16日—8月24日)
  今日之世界,新世界也:思想新,学问新,政体新,法律新,工艺新,军备新,社会新,人物新,凡全世界有形无形之事物,一一皆辟前古所未有,而别立一新天地。美哉新法!盛哉新法!人人知之,人人慕之,无俟吾论。吾所不能已于论者,有灭国新法在。
  灭国者,天演之公例也。凡人之在世间,必争自存,争自存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劣而败者,其权利必为优而胜者所吞并,是即灭国之理也。自世界初有人类以来,即循此天则,相搏相噬,相嬗相代,以迄今日而国于全地球者,仅百数十焉矣。灭国之有新法也,亦由进化之公例使然也。昔者以国为一人一家之国,故灭国者必虏其君焉,潴其宫焉,毁其宗庙焉,迁其重器焉。故一人一家灭而国灭。今也不然,学理大明,知国也者一国人之公产也,其与一人一家之关系甚浅薄,苟真欲灭人国者,必灭其全国,而不与一人一家为难。
  不宁惟是,常借一人一家之力,以助其灭国之手段。故昔之灭之人国也,以挞之伐之者灭之;今之灭人国也,以噢之咻之者灭之。昔之灭人国也骤,今之灭人国也渐。昔之灭人国也显,今之灭人国也微。昔之灭人国也,使人知之而备之;今之灭人国也,使人亲之而引之。昔之灭国者如虎狼,今之灭国者如狐狸。或以通商灭之,或以主债灭之,或以代练兵灭之,或以设顾问灭之,或以通道路灭之,或以煽党争灭之,或以平内乱灭之,或以助革命灭之。其精华已竭、机会已熟也,或一举而易其国名焉,变其地图之颜色焉;其未竭未熟也,虽袭其名仍其色,百数十年可也。呜呼,泰西列强以此新法施于弱小之国者,不知几何矣!谓余不信,请举其例: 一,征诸埃及。……(编者删) 其二,征诸波兰。……(编者删) 其三,征诸印度。……(编者删) 其四,征诸波亚。……(编者删) 其五,征诸菲律宾。……(编者删) 以上所列,略举数国,数之不遍,语之不详。虽然,近二百年来,所谓优胜人种者,其灭国之手段,略见一斑矣。莽莽五洲,被灭之国,大小无虑百数十,大率皆入此彀中,往而不返者也。由是观之,安睹所谓文明者耶?安睹所谓公法者耶?安睹所谓爱人如己、视敌如友者耶?西哲有言:“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彼欧洲诸国与欧洲诸国相遇也,恒以道理为权力;其与欧洲以外诸国相遇也,恒以权力为道理。此乃天演所必至,物竞所固然,夫何怪焉!夫何怼焉!所最难堪者,以攘攘优胜之人,托于岌岌劣败之国,当此将灭末灭之际,其将何以为情哉?其将何能已于言哉? 天下事未有中立者也,不灭则兴,不兴则灭,何去何从,间不容发。乃我四万万人不讲所以兴国之策,而窃窃焉冀其免于灭亡,此即灭亡之第一根源也。人之爱我何如我之自爱,天下岂有牺牲己国之利益,而为他国求利益者乎?乃我四万万人,闻列强之议瓜分中国也,则眙然以忧;闻列强之议保全中国也,则释然以安;闻列强之协助中国也,则色然以喜。
  此又灭亡之第二根原也。吾今不欲以危言空论,惊骇世俗,吾且举近事之一二,与各亡国之成案,比较而论之。
  埃及之所以亡,非由国债耶?中国自二十年前,无所谓国债也;自光绪四年,始有借德国二百五十万圆,周息五厘半之事;五年,复借汇丰银行一千六百十五万圆,周息七厘; 十八年,借汇丰三千万圆,十九年,借渣打一千万元,二十年,借德国一千万元,皆周息六厘;廿一年,借俄、法一万万五千八百二十万元,周息四厘;廿二年,借英、德一万万六千万元,周息五厘;廿四年,借汇丰、德华、正金三银行一万万六千万圆,周息四分五厘。盖此二十年间(除此次团匪和议赔款未设),而外债之数,已五万万四千六百余万元矣。大概总计,每年须偿息银三千万圆。今国帑之竭,众所共知矣。甲午以前,所有借项,本息合计,每年仅能还三百万,故惟第一次德债,曾还本七十五万,他无闻焉。自乙未和议以后,即新旧诸债,不还一本,而其息亦须岁出三千万。南海何启氏曾将还债迟速之数,列一表如下: 债项五万万元,周息六厘,一年不还,其息为三千万元,合本息计,共为五万万三千万元。使以五万万三千万元,再积一年不还,则其息为三千一百八十万元,本息合计五万万六千百八十万元。
  再以五万万六千百八十万元,积八年不还,则其息为三万万三千三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八万万九千五百万元有奇。
  再以八万万九千五百万圆有奇,积十年不还,则其息为七万万零八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十六万万零三百万元有奇。
  再以十六万万零三百万元有奇,积十年不还,则其息为十二万万六千八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二十八万万七千一百万元有奇。
  然则不过三十年,而息之浮于本者几五倍,合本以计,则六倍于今也。夫自光绪五年至十八年,而不能还一千六百余万元之本,则中东战后三十年,其不能还五万万元之本明矣。在三十年以前之今日,而不能还三千万元之息,则三十年后,其不能还二十三万万元之息又明矣。加以此次新债四万万五千万两,又加旧债三之一有奇,若以前表之例算之,则三十年后,中国新旧债本息合计,当在六七十万万以上。即使外患不生,内忧不起,而三十年后,中国之作何局面,岂待蓍龟哉?又岂必待三十年而已,盖数年以后,而本息已盈十万万,不知今之顽固政府,何以待之? 夫使外国借债于我,而非有大欲在其后也,则何必互争此权,如蚁附膻,如狗夺骨,而彼此寸毫不相让耶?试问光绪廿一年之借款,俄罗斯何故为我作中保?试问廿四年之借款,俄英两国何故生大冲突,几至以干戈相见?夫中国政府,财政困难,而无力以负担此重债也,天下万国,孰不知之?既知之而复争之若鹜焉,愿我忧国之士一思其故也。
  今即以关税、厘税作抵,或未至如何启氏之所预算,中国庞然大物,精华未竭,西人未肯遽出前此之待埃及者以相待。而要之债主之权,日重一日,则中央财政之事,必至尽移于其手然后快,是埃及覆辙之无可逃避者也。而庸腐奸险、貌托维新之疆臣如张之洞者,犹复以去年开督抚自借国债之例,借五十万于英国,置兵备以残同胞,又以铁政局之名,借外债于日本。彼其意岂不以但求外人之我信,骤得此额外之巨款,以供目前之挥霍,及吾之死也,或去官也,则其责任非复在我云尔?而岂知其贻祸于将来,有不可收拾者耶?使各省督抚皆效尤张之洞,各滥用其现在之职权,私称贷于外国,彼外国岂有所惮而不敢应之哉?虽政府之官吏百变,而民间之脂膏固在,彼搤我吭而揕我胸,宁虑本息之不能归赵?此乐贷之,彼乐予之,一省五十万,二十行省不既千万乎?一年千万,十年以后不既万万乎?此事今初起点,论国事者皆熟视无睹焉,而不知即此一端,已足亡中国而有余,而作俑者之罪,盖擢发难数矣。中央政府之有外债,是举中央财权以赠他人也;各省团体之有外债,是并举地方财权以赠他人也。吾诚不忍见我京师之户部、内务府,及各省之市政使司、善后局,其大臣长官之位,皆虚左以待碧眼虬髯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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