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1)

  其一 独立与合群
  独立者何?不倚赖他力,而常昂然独往独来干世界者也。 (中庸)所谓“中立而不倚”,是其义也。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此,文明人所以 异于野蛮者以此。吾中国所以不成为独立国者,以国民乏独立之德而已。言学问则倚赖 古人,言政术则倚赖外国。官吏倚赖君主,君主倚赖官吏。百姓倚赖政府,政府倚赖百 姓。乃至一国之人,各各放弃其责任,而惟倚赖之是务。究其极也,实则无一人之可倚 赖者。譬犹群盲偕行,甲扶乙肩,乙牵丙袂,究其极也,实不过盲者依赖盲者。一国腐 败,皆根于是。故今日救治之策,惟有提倡独立。人人各断绝倚赖,如孤军陷重围,以 人自为战之心,作背城借一之举,庶可以扫拔已往数千年奴性之壁垒,可以脱离此后四 百兆奴种之沈沦。今世之言独立者,或曰“拒列强之干涉而独立”,或曰“脱满洲之羁 轭而独立”;吾以为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 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危 哉微哉!独立之在我国乎? 合群云者,合多数之独而成群也。以物竞天择之公理衡之,则其合群之力愈坚而大 者,愈能占优胜权于世界上,此稍学哲理者所能知也。吾中国谓之为无群乎?彼固庞然 四百兆人,经数千年聚族而居者也。不宁惟是,其地方自治之发达颇早,各省中所含小 群无数也;同业联盟之组织颇密,四民中所含小群无数也。然终不免一盘散沙之诮者, 则以无合群之德故也。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 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内部固有之群,以敌外部来侵之群。乃我中国之 现状,则有异于是矣。彼不识群义者不必论,即有号称求新之士,日日以合群呼号于天 下,而甲地设一会,乙徒立一党,始也互相轻,继也互相妒,终也互相残。其力薄者, 旋起旋灭,等于无有; 其力强者,且将酿成内讧,为世道忧。此其故,亦非尽出于各人之私心焉,盖国民 未有合群之德,欲集无数之不能群者强命为君,有其形质,无其精神也。故今日吾辈所 最当讲求者,在养群德之一事。 独与群,对待之名词也。入人断绝倚赖,是倚群毋乃可耻?常绌身而就群,是主独 无乃可羞?以此间隙,遂有误解者与托名者之二派出焉。其老朽腐败者,以和光同尘为 合群之不二法门,驯至尽弃其独立,阉然以媚于世;其年少气锐者,避奴隶之微号,乃 专以尽排侪辈、惟我独尊为主义。由前之说,是合群为独立之贼;由后之说,是独立为 合群之贼。 若是乎两者之终不能并存也。今我辈所亟当说明者有二语,曰独立之反面,依赖也, 非合群也;合群之反面,营私也,非独立也。虽人自为战,而军令自联络而整齐,不过 以独而扶其群云尔;虽全机运动,而轮轴自分劳而赴节,不过以群而扶其独云尔。苟明 此义,则无所容其托,亦不必用其避。臂之物质然,合无数“阿屯”而成一体,合群之 义也;每一“阿屯”中,皆具有本体所含原质之全分,独立之义也。若是者,谓之合群 之独立。
  其二 自由与制裁
  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 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 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为其重也。我中国谓其无自由乎?则交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 住居行动之自由,官吏不禁也;置管产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信教之自由,官吏不禁 也;书信秘密之自由,官吏不禁也;集会、言论之自由,官吏不禁也。 (近虽禁其一部分,然比之前世纪法、普、奥等国相去远甚。)凡各国宪法所定形 式上之自由,几皆有之。虽然,吾不敢谓之为自由者何也?有自由之俗,而无自由之德 也。自由之德者,非他人所能予夺,乃我自得之而自享之者也。故文明国之得享用自由 也,其权非操诸官吏,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恃官 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之所以不禁者, 亦非专重人权在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驰,无暇及此云耳。官吏无日 不可以禁,自由无日不可以亡,若是者谓之奴隶之自由。若夫思想自由,为凡百自由之 母者,则政府不禁之,而社会自禁之。以故吾中国四万万人,无一可称完人者,以其仅 有形质界之生命,而无精神界之生命也。故今日欲救精神界之中国,舍自由美德外,其 道无由! 制裁云者,自由之对待也。有制裁之主体,则必有服从之客体。既曰服从,尚得为 有自由乎?顾吾尝观万国之成例,凡最尊自由权之民族,恒即为最富于制裁力之民族。 其故何哉?自由之公例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制裁者,制此界也; 服从者,服此界也。故真自由之国民,其常要服从之点有三:一曰服从公理,二曰服从 本群所自定之法律,三曰服从多数之决议。是故文明人最自由,野蛮人亦最自由,自由 等也,而文野之别,全在其有制裁力与否。无制裁之自由,群之贼也;有制裁之自由, 群之宝也。童子未及年,不许享有自由权者,为其不能自治也,无制裁也。国民亦然, 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权,不可不先组织巩固之自治制。而文明程度愈高者,其法律常愈 繁密,而其服从法律之义务亦常愈严整,几于见有制裁不见有自由。而不知其一群之中, 无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即无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一,是乃所谓真自由也。不然者,妄窃 一二口头禅语,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顾公益,而漫然号于众曰:“吾自由也。”则 自由之祸,将烈于洪水猛兽矣。昔美国一度建设共和政体,其基础遂确乎不拔,日益发 达,继长增高,以迄今日;法国则自一七八九年大革命以后,君民两党,互起互仆,垂 半世纪余,而至今民权之盛犹不及英美者,则法兰西民族之制裁力,远出英吉利民族之 下故也。然则自治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将欲利之,反以 害之也。故自由与制裁二者,不惟不相悖而已,又乃相待而成,不可须臾离。言自由主 义者,不可不于此三致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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