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论湖南应办之事(1)

  (1898年4月5日—4月7日)
  今之策中国者,必曰兴民权。兴民权斯固然矣,然民权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是故国即亡矣,苟国人之智,与灭我之国之人相等,则彼虽灭吾国,而不能灭吾权,阿尔兰之见并于英人是也。今英伦人应享利益,阿尔兰人无不均霑也。即吾民之智,不能与灭我之国之人相等,但使其智日进者,则其权亦日进,印度是也。印度初属于英,印人只能为第六七等事业,其第五等以上事业,皆英人为之;(凡官事、私事莫不皆然,如一衙署则五品以上官皆英人,一公司则总办、帮办及高等司事皆英人也。)近则第二等以下事业,皆印人所为矣。其智全塞者,则其权全亡,非洲之黑人,美洲之红人,南洋之棕人是也。此数种者,只见其为奴为隶,为牛为马,日澌月削,数十年后,种类灭绝于天壤耳,更无可以自立之时矣。夫使印度当未亡之时,而其民智慧即能如今日,则其蚤为第二等人也久矣;使其有加于今日,则其为第一等人也亦已久矣。
  是故权之与智,相倚者也,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湖南官绅,有见于民智之为重也,于是有时务学堂之设,意至美矣,然于广之之道,则犹未尽也。学堂学生,只有百二十人,即使一人有一人之用,其为成也亦仅矣。而况此辈中西兼习,其教之也当厚植其根柢,养蓄其大器,非五年以后,不欲其出而与闻天下事也。然则此五年中,虽竭尽心力以教之,而其风气仍不能出乎一学堂之外,昭昭然矣。故学生当分为二等:其一以成就远大,各有专长,各有根柢为主,此百二十人是也;其一则成就不必其远大,但使于政学之本原,略有所闻,中外之情形,无所暗蔽,可以广风气,消阻力,如斯而已。由前之说,则欲其精;由后之说,则欲其广。
  大局之患,已如燎眉,不欲湖南之自保则已耳,苟其欲之,则必使六十余州、县之风气,同时并开,民智同时并启,人才同时并成,如万毫齐力,万马齐鸣,三年之间,议论悉变,庶几有济,而必非一省会之间,数十百人之局可以支持,有断然矣。则必如何然后能如此?就其上者言之:一曰朝廷大变科举,一曰州、县遍设学堂。斯二者行,顷刻全变,然而非今日之所能言矣。有官绅之力所可及,而其成效之速,可与此二事相去不远者:一曰全省书院官课、师课,改课时务也。
  以岳麓求贤之改章,及孝廉堂之为学会,士林举无间然,然则改课亦当无违言必矣。
  官课、师课全改,耳目一新,加以学政所至,提倡新学,两管齐下,则其力量亚于变科举者无几矣。或疑各府、州、县悉变,则恐阅卷者无人。是不难,但专聘一二人驻省会,而各处课卷皆归其评阅,不过邮寄稍需时日耳,于事无伤也。若太僻远之州、县,则或两三月之题目,同时并发,课卷同时并收,则邮寄之繁难,亦可稍省矣。
  尤有进于此者,则莫如童试之县考、府考,饬下州、县,除第一场外,悉试时务。
  府、县考凡六七场,功令所载,并无必试八股之例,支床架屋,实属可憎,扫除更张,真乃快事。
  然此事尚有未尽可行者,则虑各府、县无阅卷之人也。今宜饬下,令其自行物色聘请,或由省中荐人前往,此则只需长官一纸书耳,不费一铢,而举省之士,靡然向风矣。
  二曰学堂广设外课,各州、县咸调人来学也。州、县遍设学堂,无论款项难筹,即教习亦无从觅聘,教习不得人,讲授不如法,劳而少功,虽有若无耳。以余所见,此闻各处书院诸生,讲习经年,而成就通达者,寥寥无几。大约为开风气起见,先须广其识见,破其愚谬,但与之反复讲明政法所以然之理;国以何而强,以何而弱;民以何而智,以何而愚;令其恍然于中国种种旧习之必不可以立国。然后授以东西史志各书,使知维新之有功;授以内外公法各书,使明公理之足贵;更折衷于古经古子之精华,略览夫格致各学之流别。大约读书不过十种,为时不过数月,而其见地固已甚莹矣。乃从而摩激其热力,鼓厉其忠愤,使以保国、保种、保教为己任,以大局之糜烂为一身之耻疚。持此法以教之,间日必有讲论,用禅门一棒一喝之意;读书必有札记,仿安定经义治事之规。
  半年以后,所教人才,可以拔十得五。此间如学堂学生,鼓箧不过月余耳,又加以每日之功,学西文居十之六,然其见识议论,则已殊有足观者,然则外课成就之速,更可翼矣。大抵欲厚其根柢,学颛门之业,则以年稚为宜;欲广风气观大略,速其成就,则以年稍长为善。盖苟在二十以上,于中国诸学曾略有所窥者,则其脑筋已渐开,与言政治之理,皆能听受,然后易于有得。故外课生,总以不限年为当。前者出示在此间招考,仅考两次,已迫岁暮,来者百余人,可取者亦三十人。然设此课之意,全在广风气,其所重者在外府、州、县。故必由学政按临所至,择其高才年在三十以下者,每县自三人至五人,咨送来学,其风始广。然各府辽远,寒士负笈之资,固自不易,愚意以为莫如今各州、县为具川资咨送到省,每岁三五人之费,为数无几,虽瘠苦之县,亦不至较此区区。到省以后,首须谋一大厦,使群萃而讲习,若学堂有余力,则普给膏火,否则但给奖赏而已。(如不给膏火,则须问其愿来与否,乃可咨送。)此项学生,速则半年,迟则一年,即可遣散,另招新班。择其学成者,授以凭记,可以为各县小学堂教习,一年之后,风气稍成,即可以饬下各州、县,每县务改一书院为学堂。三年之间,而谓湘人犹有嫉新学如仇,与新学为难者,其亦希矣。
  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
  此诚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可易之理也。夫以数千里外渺不相属之人,而代人理其饮食、讼狱之事,虽不世出之才,其所能及者几何矣?故三代以上,悉用乡官;两汉郡守,得以本郡人为之,而功曹掾史,皆不得用它郡人,此古法之最善者。今之西人,莫不如是。唐宋以来,防弊日密,于是悉操权于有司,而民之视地方公事,如秦越人之肥瘠矣。今欲更新百度,必自通上下之情始;欲通上下之情,则必当复古意,采西法,重乡权矣。然亦有二虑焉:一曰虑其不能任事,二曰虑其借此舞文也。欲救前弊,则宜开绅智;欲救后弊,则宜定权限。定权限者何?西人议事与行事分而为二,议事之人,有定章之权,而无办理之权;行事之人,有办理之权,而无定章之权。将办一事,则议员集而议其可否;既可,乃议其章程;章程草定,付有司行之,有司不能擅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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