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东园笔录三编 诉冤鬼

  衡水某妇,有与豪右通,而谋杀其夫者。尸,侄首官,豪以金赂仵作,相尸无伤,转坐诬。复诉之,廉访委某令邓公往按之。反覆相验,亦无证据。
  夜宿馆舍,披阅供语,思维间,漏已三下,从者尽鼾寝。骤觉烛光黯淡,阴风搴律,壁角一人乍前乍却,倏跪案下,微啜泣声,若有所请。公心悚,口噤,凝神谛视,审知日间所相尸,右耳畔垂一物,如白练状,大悟,乃大言:“尔去,吾必雪尔冤也。”其鬼稽首而灭,烛亦骤明。
  遂折东,邀衡水尹督责吏仵,复至尸所覆验,衡水尹笑曰:“人谓邓公书痴,良不诬也。作令十年,家无寸储,其才可想矣。似此公案,岂拙宦所能办哉?”勉强复往。邓叱检视右耳孔,仵作即失色,乃于耳中取出水湿棉絮,约累半斤,告衡水尹曰:“此奸夫淫妇之所以得志也。”
  遂榜掠之,尽得其前后奸状,置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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