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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