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儿 第20章

  人啊!把你的生活限制于你的能力,你就不会再痛苦了。紧紧地占居着大自然在万物的秩序中给你安排的位置,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使你脱离那个位置;不要反抗那严格的必然的法则,不要为了反抗这个法则而耗尽了你的体力,因为上天所赋予你的体力,不是用来扩充或延长你的存在,而只是用来按照它喜欢的样子和它所许可的范围而生活。你天生的体力有多大,你才能享受多大的自由和权力,不要超过这个限度;其他一切全都是奴役、幻想和虚名。当权力要依靠舆论的时候,其本身就带有奴隶性,因为你要以你用偏见来统治的那些人的偏见为转移。为了要按照你的心意去支配他们,你就必须按照他们的心意办事。他们只要改变一下想法,你就不能不改变你的做法。所有接近你的那些人,只要设法控制你所控制的人或控制你所宠爱的人的思想,只要设法控制你的家属甚至你自己的思想,即使你有泰米斯托克里那样的才情,这些大臣、僧侣、军人、仆人、饶舌的人以及小孩子,也能在你的军队中把你象一个小孩似地加以指挥。你真是徒劳心力:你真正的权力绝不能超过你身体的能力。一旦要用他人的眼光去观察事物,你就要以他人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了。“人民是我的臣属”,你骄傲地这样说。诚然。可是你又是什么人呢?你是你的大臣的臣属。你的大臣又是怎样的人呢?是他们的属员和情人的臣属,他们的仆人的仆人。你把一切都攫为己有,然后又一大把一大把地抛撒金钱;你修筑炮台,竖立绞架,制造刑车;你发布种种法令;你增加几倍的密探、军队、刽子手、监狱和锁链。可怜的渺小的人啊!所有这一切对你有什么用处?你既不能从其中得到更大的利益,也不能因此就少受他人的抢劫、欺骗或得到更多的绝对权力。你经常说“我们想这样做”,实则你所做的往往是他人想做的事情。
  只有自己实现自己意志的人,才不需要借用他人之手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由此可见,在所有一切的财富中最为可贵的不是权威而是自由。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得到的东西,只做他喜欢做的事情。这就是我的第一个基本原理。只要把这个原理应用于儿童,就可源源得出各种教育的法则。
  社会使人变得更柔弱了,其原因不仅是由于它剥夺了一个人运用自己力量的权利,而且还特别由于它使人的力量不够他自己的需要。人的欲望为什么随着他的柔弱而成倍地增加,小孩同成人相比为什么显得柔弱,其原因就在这里。成人之所以是一个很强的人,孩子之所以是一个很弱的人,不是由于前者比后者有更多的绝对的体力,而是就自然的状态来说成人能够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小孩则不能。因此,成人有更多的意志,小孩有更多的妄想;我所说的妄想,指的是一切既不属于真正的需要,而且只有借别人的帮助才能满足的欲望。
  我已经阐述过造成这种柔弱状态的原因。大自然用父母的爱来补救这种缺陷,不过,父母的爱可能有过和不及甚至误用的时候。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父母,在他们的孩子还没有成年的时候就使他过这种社会的生活。他们给孩子的东西超过了他的需要,这样做,不仅没有减轻他的柔弱程度,反而使他更加柔弱了。而且,由于他们硬要孩子做那些连大自然也不要求他做的事情,由于他们要使孩子按照他们的心意使用自己需要的一点气力,由于孩子的柔弱和父母的钟爱使他们的互相依赖变成了一方对他方的奴役,所以就愈来愈使孩子变得柔弱了。
  明智的人是知道怎样站稳他的地位的;可是孩子,他认识不到他的地位,所以也就不知道他应该安于他的地位。在我们当中有千百条脱离他的地位的道路,因此要完全依靠管教孩子的人把他保持在那里,这个任务是很不容易的。他既不是野兽,也不是成年人,而是一个孩子;他必须意识到他的柔弱,但是不能让他因为柔弱而受痛苦;他应当依赖成年人,但不能服从成年人的摆布;他可以提出要求,但不能发布命令。只有在他确有需要,或者因为别人比他更明白什么东西对他最有用处,什么东西有助于或有害于他的生存的时候,他才可以听命于别人。任何一个人,即使是他的父亲,也没有权利命令孩子去做对他一无用处的事情。
  在偏见和人类的习俗没有改变人们的自然倾向以前,孩子和成年人之所以幸福,完全在于他们能够运用他们的自由,不过,在童年时候这种自由会受到体力柔弱的限制。一个人只要自己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样的人才是快乐的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成年人就是这个样子。如果一个人的需要超过了他的力量,这个人即使爱怎样做就怎样做,他也是得不到快乐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孩子就是这个样子。即使在自然状态中,孩子们也只能享受部分的自由,正如成年人在文明状态中也只能享受部分的自由一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因为不能不依靠他人,所以从这一点上说我们是又柔弱又可怜的。我们本来是要做成年人的,而法律和社会又把我们变成了孩子。达官、富人和国王,全都是小孩子,他们看见别人殷勤地去减轻他们的痛苦,就产生了一种幼稚的自大心理,并且以得到别人的照料而感到骄傲,他们没有想到,如果他们是成人的话,别人是不会对他们如此殷勤的。
  这些看法很重要,可以用来解决社会制度的一切矛盾。有两种隶属:物的隶属,这是属于自然的;人的隶属,这是属于社会的。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因此不损害自由,不产生罪恶;而人的隶属则非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正是由于这种隶属,才使主人和奴隶都互相败坏了。如果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医治社会中的这个弊病的话,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如果国家的法律也象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互相结合。
  你使孩子只依赖于物,就能按照自然的秩序对他进行教育。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这些惩罚,他是随时都记得的,所以,无须你禁止,也能预防他玩皮捣乱。经验和体力的柔弱,对他来说就是法规。绝不能因为他要什么就给什么,而要看他是不是确实有需要。当他在活动的时候,不要教他怎样怎样地服从人,同时,在你给他做事的时候,也不要告诉他怎样怎样地使役人。要让他在他的行动和你的行动中都同样感到有他的自由。当他的体力满足不了他的需要的时候,就要弥补他的体力之不足,但是只能够补充到恰好够使他自由活动,而不能让他随意地使唤人,因此,要使他在得到你的帮助的时候有一种羞愧的感觉,从而渴望自己能够及早地不要人家帮忙,及早地体体面面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大自然是有增强孩子的身体和使之成长的办法的,我们绝不能违反它的办法。当一个孩子想走的时候,我们就不应该硬要他呆着不动,但是,如果他想呆在那里,我们就不应当逼着他去走。只要不用我们的错误去损害孩子的意志,他是绝不会做没有用处的事情的。只要他愿意,就让他跑跑跳跳、吵吵闹闹好了。他的一切运动,都是他日益增强的身体所必需的;不过,我们应当提防他去做他力所不能和必须别人代替他做的事情。因此,我们要仔细地分别哪些需要是他真正的需要、是自然的需要,哪些需要是由于他开始出现的幻想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我曾经谈到过的生活的过于优裕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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