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10)

  在这种对刑事司法及其在过失犯罪周围所精心勾画的边界的重新评估中,可称之为“反社会新闻”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报纸的做法旨在颠倒诸如《判决公报})的报纸对犯罪或审判的利用,后一种报纸“渲染血淋淋场面”,“靠监狱为生”,提供每日的“耸人听闻的消息”(《穷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会新闻”则系统地突出报道资产阶级中的过失犯罪事件,展示这个阶级的“生活堕落”与“道德败坏”。它用关于剥削者使普通人陷于苦难、饥饿,实际上是在谋杀后者的描述,取代关于普通人犯罪的报道。它在关于工人的刑事审判案的报道中指出雇主与整个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这是旨在颠倒那种一成不变的关于犯罪的话语的努力——那种话语竭力把犯罪当作一种怪物孤立起来,并把它描述成最穷苦阶级的所作所为。
  在这种反刑法论战中,傅立叶主义者无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远。他们或许是最早提出一种对犯罪给予积极评价的政治理论的人。在他们看来,虽然犯罪是“文明”的一个结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个反对“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蕴含着一种形象和一种前途。“受其压迫原则的必然性支配的社会秩序,不断地通过刽子手和监狱,杀害那些生性坚强、拒绝和蔑视社会规定的人,那些已经长大、挣破襁褓并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远当婴儿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种力量的较量游戏,根据每个人所从属的阶级,或者使他们掌握权力,或者把他们送入监狱。如果出身贫贱,今日做了官,将来无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贵富有,虽然是罪犯,但是“将来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权”(《法朗吉》,1838年12月1日)。
  归根结底,犯罪的存在显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运的不可压抑性。”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弱点或一种病态,而应视之为一种正在苏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个性名义下的抗议爆发”,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异诱惑力。“犯罪唤醒了我们浑饨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没有犯罪,我们将长久地陷于混乱与软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许会成为一种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对黑人解放起过作用一样,它也可能被证明对于我们社会的解放是弥足珍贵的。是啊,如果没有它,这样一种解放能够实现吗?“监狱、纵火甚至暴动,是灾难深重的社会状况的证据”(《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么,犯人这些“人类最不幸、受压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时也赞同同时代人对犯罪的赞美,但却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新闻的使用方法,这种使用不仅旨在把对道德败坏的谴责回敬给对方,而且还要揭露反对势力的把戏。《法朗吉》把刑事案件当作一种“文明”所编制的冲突来分析,认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压抑的东西的必然回归和反抗,轻微非法活动不是社会的必要边缘地带的产物,而是从战场中心传来的低沉轰鸣。
  除了维多克和拉塞奈尔外,还应该举出第三种形象。他仅仅是昙花一现。他引起的轰动几乎不超过一天。他仅仅是一个转瞬即逝的从事轻微非法活动的小人物:一个13岁的孩子,无家可归,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监禁,但这二年监察就足以使他陷入过失犯罪的循环中。如果他没有用关于某种非法活动的话语来对抗(以纪律的名义,而不是以法典的名义)使他成为过失犯的法律的话语,他肯定不会给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种非法活动是对这些压制的反抗,那种话语系统地揭示了无纪律的双重含义:既是社会的无序的秩序,又是对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为犯罪的非法活动,都被被告变成一种对生命力的肯定:无家可归当然浪迹天涯,没有主人就意味着独立,没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没有时间表的约束就等于日以继夜地工作。
  这种非法状态与纪律一刑罚一过失犯罪体系的冲突,被同时代人,更确切地说是被恰好在场的记者理解为与琐细的无纪律现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剧效果。实际上,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体现了19世纪合法惩罚的问题核心。法官可笑地试图用法律的威严来管束无纪律现象,被告则以目空一切的态度把不受纪律约束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之列,这对于刑罚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场面。
  这无疑就是1840年8月《判决公报》的报道的价值所在。这篇报道如下:“法官:人应该睡在家里。贝阿斯:我有家吗?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贝阿斯:我以工作为生。法官:你的谋生职业是什么?贝阿斯:我的职业,首先,我至少36岁了。我不为任何人工作。我长期以来只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职业和晚上的职业。白天,例如,我向一切过往行人免费散发传单;当公共马车过来时,我跟在后面跑,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帮助推车轮;晚上有演出,我给马车开车门,我推销门票。我有许多事情要做。法官:应该把你安置在一个良好的习艺所里,让你当学徒,学一门手艺。贝阿斯:嗅,良好的习艺所、学徒,这太麻烦了。而且,不管怎么,资产阶级……总是抱怨,一点自由也没有。法官:你父亲不想让你浪子回头吗?贝阿斯:我没有父亲。法官:那你母亲呢?贝阿斯:我也没有母亲,父母都没有,也没有朋友,我是自由独立的。”在听到被判决教养二年后,贝阿斯“拉长了难看的脸,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说:两年,那不过是二十四个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这一场面。但是该报的极其冗长细致的分析表明,傅立叶主义者在这种常见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强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实际上是纪律。必须有一个地点、一个位置、一种强制性的嵌入:“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他的任务不是提供一个归宿,而是强迫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巢穴中。”而且,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谋生职业、一种可辨认的身份,一种永远固定的个性:“你的职业是什么?这个问题最简明地体现了现存社会秩序。流浪是与之抵触的,是对它的骚扰。人们必须有一个稳定的、长期不变的职业,必须考虑未来,考虑一个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种侵扰。”
  总之,人应该有一个主人,被安置在一个等级体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确的支配关系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谁在一起工作?这就是说,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须是仆人。这不是你作为一个人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秩序的问题。”某种自称为一种权利的非法状态,与表面上是法律的纪律发生冲突。造成敌对冲突的是无纪律,而不是犯罪。一种无纪律的语言——不规范语法和回答问题的语调“表明了被告与社会之间的深刻裂痕,因为社会是通过法官用规范的措词向他提问的。”这种无纪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无纪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学徒、工人就是奴隶,而受奴役是很悲惨的。……这种自由,这种对流动的需求支配着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他将再也不能享受这种自由。……他热爱自由。别人把这视为不正常,但这与他有什么相干?这就是自由,也就是说,这就是他的个性的最自然的发展。这是一种野性的发展,是兽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于本能的发展。”
  在家庭关系方面是无纪律的。无论这个迷途的孩子是被遗弃的还是自我放纵的,都无所谓,因为“他不能忍受家长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于这些繁琐的纪律,最终导致整个“文明”遭到抵制,“野性”从而产生:“这就是工作,这就是懒惰,这就是轻率愚钝,总之,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职业与放荡上的差异之外,这就是过一天算一天的野蛮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无疑问,“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视为当时工人报刊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讨论的代表性意见。但是,应该把这些分析放在这种讨论的背景中来考察。“法朗吉”的说教并没有完全白费口舌,在19世纪后半期产生了回声。当无政府主义者把刑法机构当作攻击目标时,他们提出了过失犯罪的政治问题。他们想从中找到对法律最有战斗性的否定。他们不是想把过失犯的暴动加以英雄化,而是试图把过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资产阶级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区分开。他们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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