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5)

  如果说法律被设定为确定违法行为,如果说刑罚机构的功能是减少违法行为,监狱是进行这种镇压的工具,那么人们就不能不承认失败。更确切地说,为了从历史角度做出判断,人01必须能够衡量刑事拘留对整个犯罪的影响——人们应该感到惊讶的是,在过去一百五十年间人们在宣布监狱失败的同时总是主张维持监狱的存在。人们实际上所能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法就是放逐。英国在19世纪初就废止了这种方法,而法国在第二帝国”期间则加以采用。但这可以说是一种严厉的,间接的监禁形式。
  然而人们或许应该反过来考虑问题,反问自己,监狱的失败提供了什么东西?这些形形色色的不断受到批评的现象有什么作用?这些现象包括维持过失犯罪倾向,鼓励累犯、把偶尔的违法者改造成习惯性的过失犯,建立一种封闭的过失犯罪环境。人们或许应该探寻在刑罚体制的玩世不恭的外表背后所隐藏的东西。这种东西在用判决来净化犯人之后,继续用一系列的“烙印”(一种原来是理论上的、现在是实际上的监视;取代了犯人通行证的警察记录)来跟踪他们,因此这种东西是在跟踪已经接受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的“有过失倾向”的人。这是什么东西呢?难道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正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一种矛盾吗?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人们将不得不认为,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
  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悟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总之,刑罚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区分”它们,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此外,如果人们能够谈论“正义”的话,那不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且还因为通过刑罚的中介对非法活动的区别对待成为那些统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惩罚应该在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总体战略中被重新定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监狱的“失败”。
  刑法改革的一般模式是在18世纪末反对非法活动的斗争中形成的。当时,使“旧制度”下各社会阶层的并行不悖的非法活动得以维持的宽容、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间的总体平衡被打破了。于是产生了一种关于实行普遍公开惩罚的社会的乌托邦:刑罚机制将不停顿地积极运作,毫不拖沓、没有中间环节,没有任何不明确性;一种理想的法律(一方面本身精确周到,另一方面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将连根消灭一切非法活动。而此时,即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在新法典的背景下,新的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出现了。更确切地说,民众非法活动开始在新的层面发展起来。这些非法活动是1780年代到1848年革命的各种运动带来的。这些运动把社会冲突、反对政治制度的斗争、对工业化的抵制、经济危机的后果联系在一起。
  广义地说,当时有三个特殊进程:首先是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的发展。这表现为两种方式。本来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局部性的活动(如杭交租税或抵制征兵;强行没收囤积的商品;抢劫商店、强迫“平价”出售商品;与当局代理人发生冲突)在大革命期间能够导致直接的政治斗争,其目标不仅在于迫使国家让步或废除某些不可容忍的措施,而且还在于改换政府和改变权力结构本身。另外一些政治运动明显地以现存非法活动形式为基础(如法国西南部的保皇党利用农民来反对关于财产权、宗教和征兵的新法令);这种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在19世纪工人运动与共和派政党的关系中,在工人斗争(罢工、非法结社)向政治革命的转变中变得愈益复杂和明显。总而言之,立法的限制愈益严格,这些非法活动也愈益倍增,而在这些非法活动领域中,产生了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斗争。并非所有的非法活动形式都有可能推翻政权,但是许多非法活动形式能够被应用于总体政治斗争中,有时甚至能直接导致总体政治斗争。
  其次,通过抵制法律或其它法规,很容易使人们认可反对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规的人的斗争:民众不再反对包税人、金融家、国王代理人、推诿塞责的行政官或坏大臣这些不公正的代理人了,而是反对法律本身和执法的司法本身,反对提出新权利的地主,反对自己勾结在一起却禁止工人结盟的雇主,反对引入更多的机器、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并把工厂规章制定得愈益严格的企业主。正是在反对从大革命中获利的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新的地产制度的斗争中,农民的各种非法活动发展起来。
  毫无疑问,从热月到执政府这段时间,农民的非法活动最为激烈,但是此后也没有消亡。19世纪初,在反对新的合法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工人的非法活动发展起来:从破坏机器这类最激烈的形式或组织协会这类最持久的形式,到最日常的形式,如旷工、甩手不干、流浪、偷窃原材料、在工作数量和质量上弄虚做假等。一系列的非法活动也被纳入反对法律及反对推行法律的阶级的自觉斗争中。
  最后,在18世纪,犯罪趋向于愈益专业化,包括盗窃也愈益讲究技巧,而且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变成脱离一部分居民、受到这些居民仇视的社会边缘人的活动。但是,人们在18世纪末可以看到某些联系的重新组合或新型关系的确立。这不是由于——如当时人们所说的——民众骚动的领袖都有犯罪历史,而是由于法律的更新、劳动条件的严峻、国家或地主或雇主的要求以及十分细密的监视技术,增加了犯法的可能性,把许多生活在另一种条件下的、本来不会去从事职业犯罪的人抛到法律的另一边。
  正是在新的财产法的背景下,在无法接受的征兵方式的背景下,农民的非法活动在大革命最后几年发展起来,从而导致暴力事件、侵犯行为、盗窃、抢劫甚至更大规模的“政治土匪活动”的增多。也正是在立法或极其苛刻的规章(关于工作手册”、劳动证书、租金、劳动时间、缺勤等规定)的背景下,工人流浪现象发展起来,而且往往发展为实际上的过失犯罪。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在前一个世纪往往是互不相干的孤立现象,而此时似乎聚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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