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8)

  刑事司法的相关对象是罪犯,而教养机构的相关对象是另一种人,即过失犯。这是一种反常类型的传记单位、危险分子。虽然监狱给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的拘押增添了教养因素,但这种教养因素也产生了在被法律治罪的人与执行这种法律的人之间溜掉的第三种角色。在被打上烙印、肢解、焚烧和消灭的受刑罪犯肉体消失的历史转换点上,出现了囚犯的肉体。这种囚犯具有“过失犯”的个性,罪犯的渺小灵魂。
  惩罚机构把他们制造成惩罚权力的作用点,教养科学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监狱制造了过失犯。它的确几乎总是把那些被送到它那里的人重新送到了法庭上。但是,它也是在下述意义上制造了他们,即它把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引入了法律和犯罪、法官和罪犯、被定罪者和别子手之间的运作,用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把上述这些人联系在一起,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使他们陷入同一圈套。
  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实际上,并不是某种科学理性对过失犯的发现使精致的教养技术进入我们古老的监狱,也不是教养方法的自我改进最终揭示了抽象刻板的法律所不能感知的过失性状的“客观”存在。它们是一起出现的,是相互衍生的,是一种技术组合。这种技术组合塑造和打碎它施展手段的对象。这种过失性状是在司法机构的基础中,在“低贱工作”(basseoevres)中形成的。
  司法对这些任务不以正眼相待,它判定罪人,却以惩罚工作为耻辱。而现在,这种过失犯罪开始纠缠平静的法庭和庄严的法律。当法庭通过判决时,必须了解、评估、测量、判断和处置这种过失性。现在,在修改法典时,必须考虑这种过失性状、这种反常、这种离轨、这种潜在危险、这种病态、这种存在形式。过失性状是监狱对司法的报复。这种报复极其可怕,使法官哑口无言。正是在这一点上,犯罪学家站出来说话了。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监狱这个集中了一切纪律的严厉角色,并不是18和19世纪之交所确定的刑法制度的一个内生因素。关于一个惩戒社会和一个维持了“意识形态”法典(贝卡里亚式和边沁式法典)的一般惩罚符号一技术的主题本身并没有导致监狱的普遍使用。这种监狱另有起源——它起源于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的机制。现在,尽管有这种异源性,监狱的机制和效应已经在整个现代刑事司法中扩散开。过失犯罪和过失犯已经变成遍布这种司法的寄生物。人们应该探求监狱的这种可怕“功效”的原因。
  但是,从一开始就应指出一点:18世纪改革者们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体化时是沿着两条可能的但又相互背离的路线。第一条路线是把罪犯确定为一系列置身于社会契约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条是把罪犯确定为能够通过惩罚而获得新生的司法主体。现在,“过失犯”的概念使得人们可以把这两种路线结合起来,根据医学、心理学或犯罪学,构建这样一种人,即违法的犯罪者与某种科学技术的对象几乎完全重合的人。监狱对刑罚制度的支配不会导致某种激烈的抵制性反应,这种情况无疑是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制造过失性状时,监狱给予刑事司法一个完整单一的、被“科学”所证实的对象领域,从而使刑事司法能够在一个一般的“真理”范围内运作。
  监狱这个司法机构中最隐晦的区域是这样一种地方,在它那里,惩罚权力不再敢公开显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组建一个客体现实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惩罚将做为治疗而公开运作,判决将被纳入知识的话语中。因此,司法会很容易地接纳一个并非自己思想产物的监狱,也就不难理解了。司法当然应该对监狱给予这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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