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6)

  “历史上自诩贤明之士的怪物发明和冷酷地使用了那么多可怕且无用的酷刑。有谁在读到这种历史时能够不毛骨悚然呢?”(Beccaria,87)。“法律要我去接受对犯罪的最大惩罚,我怀着因此而产生的满腔愤慨去接受它。但是,实际上呢?他们却走得更远。……上帝啊,你让我们从内心厌恶给我们自己和给我们的人类同胞制造痛苦,你创造的人是那么软弱和那么敏感,那些发明了如此野蛮,如此高超的酷刑的人是和我们一样的人吗?”(I-acretelle,129)。
  惩罚的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的,即使是在涉及惩罚社会共同体的敌人时也是如此。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就像是从肉体内迸发出来的呼喊,是看到或想到极其残忍的景象而产生的反感。刑罚应该是“人道的”这一原则,是由改革者以第一人称的形式提出的。这样,说话者的情感似乎正在直接地表达出来,哲学家或理论家的肉体似乎呈现在刽子手和受刑者之间,用以证实他自己的法则并最终将其强加给整个惩罚结构。这种个人抒情风格不是表明一种软弱无力吗,即无力为一种刑罚算术找到一个理性基础?在将罪犯驱逐出社会的契约原则与令人“恶心’的怪物形象之间,人们在哪里可划出”一条界限呢?这种界限如果不是在显露出的人性中,即不是在严峻的法律中或残忍的罪犯身上,那就只能是在制定法律和不会犯罪的有理性的人的情感中。
  但是,这种对“情感”的诉诸并不完全是显示理论上的困境。实际上,这里包含着一种计算原则。肉体、想像、痛苦、应受尊重的心灵,实际上不是应受惩罚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入契约的,有权对罪犯行使集体权力的人的。那种痛苦(因不能减少惩罚而产生的痛苦)是具有铁石心肠的法官和观众所体会到的,这种情感可能带有因司空见惯而诱发的穷凶极恶或是相反的没有什么道理可言的怜悯和宽容:“为那些在可怕的处决中受到某种酷刑的温柔敏感的灵魂向上帝祈祷吧”(I.acretelle,131)。需要加以调节和计算的,是惩罚对施加惩罚者及其声称有权行使的权力的反馈效果。
  在此,这种原则的基础是,人们绝不应对一个罪犯,哪怕他是一个叛逆或怪物,使用“非人道”的惩罚。如果说法律现在必须用一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一个“非自然”的人周口的司法以非人道的方式来对待“非法”的人),那么这不是由于考虑到罪犯身上隐藏着某种人性,而是因为必须调控权力的效果。这种“经济”理性必定要计算刑罚和规定适当的方法。“人道”是给予这种经济学及其错球计算的一个体面的名称。“把惩罚减到最低限度,这是人道的命令,也是策略的考虑。”
  那么,为了理解这种惩罚的技术一政治学,让我们举出最极端的情况,即所谓“最极端的罪行”。这是指最重大的、破坏所有最受尊重的法律的罪行。这种罪行以极其隐秘的方式产生于极其特殊的环境,几乎肆无忌惮,而且还到了几乎不可想像的地步,因此它绝对是独一无二的,是最极端的。任何人都不能仿效它、以它为榜样,甚至不会想到会有这种罪行。它注定要销声匿迹。这种关于“最极端罪行”的寓言对于新的刑罚来说就是那种相对于旧刑罚的原罪,是体现惩罚的理由的纯粹形式。
  这种罪行是否应该受到惩罚?根据何种方式计算给予惩罚?对它的惩罚在惩罚经济学中有什么价值?这种惩罚只有在能够修复“社会受到的伤害”时才是有价值的。如果我们抛开严格意义上的物质损失,——这种物质损失甚至在凶杀案这种无法弥补的情况下对于整个社会也是无足轻重的,那么犯罪对社会共同体的伤害便是它造成了社会共同体的混乱。它造成了丑闻,提供了榜样,如果不受到惩罚就会使人们重犯,并可能扩散开。惩罚若是有效的,就必须以罪行的后果为其对象,即针对由犯罪所引起的一系列混乱:“刑罚与犯罪性质的对应程度是由破坏契约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影响决定的”(Filangieri,21)。但是犯罪的影响不一定与其恐怖程度成正比。一种使人感到恐怖的罪行所造成的恶果常常比一种被大家所容忍并准备仿效的违法行为还少。
  重大犯罪是罕见的,而危险在于日常的违法活动可能会成倍增加。因此,人们不应寻求犯罪与惩罚之间的定性关系或恐怖之间的等式:“一个坏蛋在受刑时的嚎叫能够从不可倒转的过去中收回他所做过的事情吗?”(Beccaria,87)人们不应从罪行的角度,而应从防止其重演的角度,来计算一种刑罚。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人们不应用大量的刑罚来对付大量的犯罪,而应该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罚的效果来使这两个系列相互对应。没有任何后继者的犯罪是无须惩罚的。同样,根据这个寓言的另一种说法,一个濒临瓦解和灭亡的社会有权设立绞刑架。这临终的罪行必然是不会受到惩罚的。
  这是一种陈旧的观点。惩罚的惩戒功能在18世纪改革前早已存在。惩罚是为了未来,惩罚至少有一种防上犯罪的功能,这些说法在多少世纪里一直是对惩罚权力的一种流行的辩护。但是区别在于,过去人们指望着惩罚及其展示(再加上由此产生的无节制)产生预防的效果,而现在预防则大有成为惩罚经济学的原则及惩罚的恰当比例的尺度之势。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惩戒的机制发生了变化。在使用公开酷刑和处决的刑罚中,惩戒是对犯罪的回答。它通过一种二位一体的现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时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权力。
  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罚中,惩戒必须归因于犯罪,但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和最大的节制方式来表示权力的干预。理想的结果应该是能够防止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的再出现。惩戒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而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倾向于颠覆整个现世性的刑事活动领域。改革者认为,他们通过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而赋予惩罚权力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手段,这种手段可以适用于整个社会,能够把一切行为编成符码,从而控制整个弥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试图用以装备惩罚权力的符号技术有下列五六个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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