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1)

  “刑罚应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应用于杀人犯,违反人道的酷刑应予废除。”这是1789年掌更大臣对关于酷刑和处决的请愿书中的普遍立场的概括。在18世纪后半期,对公开处决的抗议愈益增多。这种抗议出自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立法议员以及民间请愿书。与此不同的惩罚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主与犯人之间的实力较量应该终止了,君主的报复与民众被遏止的愤怒通过受刑者与刽子手的中介而展开的短兵相接的战斗应该结束了。公开处决很快就变得令人无法容忍了。就权力方面而言,公开处决暴露了它的专横、暴虐、报复心以及“用惩罚取乐的残忍”(PetiondeVileneuve,641),因此它在颠覆权力。
  就受刑者方面而言,受刑者虽然已陷于绝望,但依然被指望能够赞美“显然已经抛弃他的苍天及其法官”(Boucherd’Argis,1781,125),因此,公开处决是十分可耻的。无论如何,因为它为国王暴力与民众暴力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它是具有危险性的。君主权力在这种残暴竞赛中似乎没有看到一种挑战,这种挑战是它本身发出的,总有一天得由它自己来应付。它似乎已经习惯于“看着鲜血流淌”,而民众很快就会学会“血债只能用血来还”(I.ach6ze)。在这些成为许多相反力量的介入对象的仪式中,人们可以看到,武装的司法淫威与受威胁的民众的愤怒是相互交织的。
  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nh de Maistre)认为这种联系包含着专制权力的基本机制之一:刽子手是君主与民众之间的齿轮,他所执行的死刑和在沼泽地修建圣彼得堡的农奴因瘟疫造成的死亡别无二致,这是一种普遍原则。死亡若出于专制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成为运用于一切人的法律,而每一个被消灭的肉体则成为国家的砖石。在此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被害的无辜者。相反,18世纪的改革者认为,在这种危险的仪式化的暴力中,双方都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力的范围。在他们看来,暴政面对着叛乱,二者互为因果。这是一种双重的危险。因此,刑事司法不应该报复,而只应该给予惩罚。
  排除酷刑的惩罚,这种要求最先被提出来,因为它是出自内心的或者说是出于义愤的呼喊。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纪,这个在罪犯身上发现的“人”将成为刑法干预的目标,改造的对象以及一系列“犯罪科学”和奇特的“教养”实践的领域。
  但是,在启蒙时代,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并不是实证知识的主题,而是一种法律限制,是惩罚权力的合法性界限。这里所说的不是为了改造人而必须实现的目标,而是为了尊重人而应该不加触动的东西。“不要动我”(Nonmetansere)”。这标志着君主报复的终结。改革者所确立的、用以反对断头台的专制的“人”也变成了一种“人的尺度”(manmeasure),但不是衡量万物的,而是衡量权力的。”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这种人的尺度是如何用来反对传统的惩罚实践呢?它是如何成为改革运动的重要道德证明呢?为什么人们会对酷刑怀有普遍的恐怖和强烈要求惩罚应该“人道”?换言之,在所有主张更仁慈的刑法制度的要求中,包含两个因素——“尺度”和“人道”,而这两个因素是如何结合在统一的战略中呢?这些因素十分必要但又十分不确定,既与以前一样搅动人心,又结合成同样暧昧的关系,因此,今天只要提出关于惩罚体制的问题,人们就会发现这两个因素。
  看来,18世纪的人揭示了这种体制的危机,为了解决这个危机,提出了一个基本法则,即惩罚必须以“人道”作为“尺度”,但没有对这一原则规定明确的含义。这一法则被认为是不可超越的。因此,我们必须描述这种扑朔迷离的“仁慈”的起源和早期状况。
  人们对“伟大的改革者”怀有敬意。他们是贝卡里亚(Heccarla)、塞尔万(Servan)迪帕蒂(Dupaty)、拉克雷东尔(I.acretelle)、杜波尔(Duport)”、帕斯托雷(Pastoret)、塔尔热(Target)、帕尔加斯(Bergasse)、“陈情书”的作者以及制宪议会。他们将这种仁慈强加给法律机构,强加给18世纪末依然振振有词地反对这种仁慈的“古典”理论家(参见穆雅尔·德·沃格朗(MuyartdeVouglans〕反对贝卡里亚的论点(Muyart,1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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